上市商业银行在交易所债市不得进行股票类证券交易
2009年07月0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李丹丹 苗燕
⊙本报记者 李丹丹 苗燕
中国银监会于6月30日印发了《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提出,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时不得进行股票类证券交易,包括可转债交易。
市场人士对记者表示,提此要求是为了防范大量的商业银行资金通过债券交易流入股市。这一方面是为了维持股市资金量稳定;另一方面,银监会也有出于商业银行资金安全的考虑。
今年1月,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试点期间,上市商业银行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从事国债、企业债、公司债等债券品种的现券交易等。通知中没有提及债券回购交易,分析人士认为商业银行试点应该不能从事回购交易。
此次银监会进一步提出了试点时不能从事股票类证券交易,以及因市场因素变化可能转为股票类证券产品(如可转债)的交易,对商业银行在交易所债市的投资领域限定得更为明确和具体。“尤其是明确提出了禁止做可转债交易,可转债可以选择在约定的时间内转换成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资本增值,对于商业银行的资金有一定风险。限定商业银行在交易所里债券交易的范围,透露出监管层对此试点还是较为谨慎的。”上述市场人士表示。(更多报道见A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