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末期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
●股权登记日:2009年7月10日
●除息日:2009年7月13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7月17日
●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不适用本公告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09年6月19日召开的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09年6月2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交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一、分红派息方案
1、本次分红派息以公司2008年12月31日总股本(12,337,541,5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元(含税),共分配现金股利1,233,754,150元。
2、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9元。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通知》”)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依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如相关股东能在本公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或者(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人民币0.01元。如果相关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如存在除前述QFII以外的其它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该等股东应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和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0元。
二、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9年7月10日
2、除息日:2009年7月13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7月17日
三、股息派发对象
截至2009年7月1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四、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A股股份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电话:010-52688600
联系传真:010-52688302
联系地址:北京市复兴路40号中国铁建大厦董事会秘书局
邮政编码:100855
六、备查文件
本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