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派发现金红利实施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可派发现金股息0.0672 元(含税), 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672 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672 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6048元
●股权登记日:2009 年 7月 10日(星期五)
●除息日:2009 年7 月13日(星期一)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 年7月17日(星期五)
一、 通过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情况
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9年5月26日召开的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09年5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按本公司2008 年12 月31 日总股本211.97 亿股计,每10 股派发现金股息0.672 元(含税),共计14.24 亿元。
三、 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及红利发放日
股权登记日:2009 年7月10日(星期五)
除息日:2009年7月13日(星期一)
红利发放日:2009年7月17日(星期五)
四、 派发对象
截至2009 年7月10日下午3 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
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 派发红利实施办法
1、除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联通进出口有限公司、北京联通兴业科贸有限公司等3家发起人股东之外的其他社会公众股东的红利委托结算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结算公司保管,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并经结算公司确认后,结算公司即将该投资者尚未领取的现金红利划付给被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的第二个交易日即可到指定交易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红利。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由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OO 五年六月十三日发布的《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02 号)的规定,按1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6048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672元。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联通进出口有限公司、北京联通兴业科贸有限公司等3家发起人股东的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4、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凡中国境内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时,需由中国境内企业按10%代扣代缴所得税。对于A股的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按10%的适用税率统一代扣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6048元。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其可被认定为居民企业并在中国境内缴纳所得税的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应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所得并由该等机构、场所缴纳所得税的相关证明文件。由本公司确认前述文件后,该等股东应自行缴纳现金红利所得税,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本公司将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0672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5、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现金红利所得税。
六、咨询办法
部门:本公司投资者关系部、财务部
地址:上海市长宁路1033 号29 楼
电话:021-52732228 传真:021-52732220 邮政编码:200050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零九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