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显集团持有的本公司限售流通股
解冻及司法扣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解冻公告
本公司日前从控股股东大连大显集团有限公司获悉,大连大显集团有限公司接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该分公司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沈中民三初字第19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执行需要,解除对大连大显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393,204,673股限售流通股的轮候冻结,解冻日期为2009年6月30日。截至公告披露日,大连大显集团持有的本公司限售流通股322,649,075股仍被冻结,占总股本的比例为30.31%。
二、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司法扣划公告
本公司日前接到控股股东大连大显集团有限公司通知,根据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稿)(2009)甘民执字第1298号,大连大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限售流通股50,555,598股及现金红利被扣划至大连大德特种设备有限公司,已完成过户。此次司法扣划后,大连大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大连控股股份为322,649,075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30.31%,仍为公司控股股东。
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七月六日
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大连控股
股票代码: 600747
披露义务人:大连大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98号
通讯地址:大连市高新园区双D港辽河东路2号
权益变动性质:减持
签署日期: 2009 年 7 月6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简称“15 号准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大连控股 | 指 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大连大显集团有限公司 |
本次变动 | 指 信息披露义务人被司法拍卖20,000,000股及被司法扣划50,555,598股的权益变动行为 |
《证券法》 |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办法》 |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15 号准则 | 指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证监会 |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交易所 |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本报告书 | 指 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元 | 指 人民币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大连大显集团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98号
3、法定代表人:刘秉强
4、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00 万元
5、营业执照注册号码:大工商企法字 2102001100988
6、法人组织机构代码:24238808-7
7、企业类型:有限责任
8、经营范围:电子产品(含电话机、网络设备、VCD机、DVD机、电视机)及零部件开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医疗器械、化工产品生产、销售;物业管理;房屋租赁***
9、经营期限:1995 年 12 月 26 日 至 2045 年 12 月 25 日
10、税务登记号码:210203242388087
11、公司主要股东:大连市国资委
11、通讯地址:大连市高新园区双D港辽河东路2号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刘秉强 | 男 | 董事长 | 中国 | 中国 | 无 |
代威 | 男 | 总经理 | 中国 | 中国 | 无 |
孙德仁 | 男 | 董事 | 中国 | 中国 | 无 |
张培 | 男 | 董事 | 中国 | 中国 | 无 |
杨建 | 男 | 董事 | 中国 | 中国 | 无 |
孙刚 | 男 | 董事 | 中国 | 中国 | 无 |
王晓光 | 男 | 董事 | 中国 | 中国 | 无 |
上述人员最近五年之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任何与经济
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 5%的简要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它上市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所持股份的目的是收回投资并获取投资收益。信息披露
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 个月内继续减持的可能,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额及比例
本次股份减持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大连控股393,204,673股,占大连控股总股本的36.94%。本次减持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大连控股322,649,075股,占大连控股总股本的30.31%。
二、本次变动简要内容
至2009年7月1日收盘,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辽宁嘉诚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所持大连控股股份20,000,000股,占大连控股总股本的1.88%;通过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扣划所持大连控股股份50,555,598股,占大连控股总股本的4.75%。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日期 | 减持数量(股) | 减持方式 | 占大连控股总股本的比例(%) |
2008年6月11日 | 20,000,000 | 司法拍卖 | 1.88 |
2009年7月1日 | 50,555,598 | 司法扣划 | 4.75 |
1、2008年6月11日,通过辽宁嘉诚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所持大连控股股份20,000,000股,占大连控股总股本的1.88%,成交价为每股4.98元。
2、2009年7月1日,通过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扣划所持大连控股股份50,555,598股,占大连控股总股本的4.75%。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外,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未有其他买入或者卖出大连控股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的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大连大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秉强
签注日期:2009年7月6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名单及身份证明
上述备查文件备置地点:大连大显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梁军
联系地址:大连市高新园区双D港辽河东路2号
联系电话:0411-87407788
联系传真:0411-87407522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大连 |
股票简称 | 大连控股 | 股票代码 | 600747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大连大显集团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大连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 化 | 增加□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减少√ |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 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赠与□ 其他(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393,204,673股 持股比例:36.94%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 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322,649,075股 变动比例:30.31%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 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否√ | ||
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 利益的其他情形 | 否√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否√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否□ | ||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法。商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法。 | |||
签字: 日期:2009 年7 月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