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1、公司于2009 年6 月20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上刊登了《华盛达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变更提案的情况。
3、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不存在议案被否决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7月6日上午9:30在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英溪北路2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徐建刚先生因故不能出席,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夏凤生女士主持并担任会议主席。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共4名,代表股份总数240074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恒泰律师事务所孙加锋、汪海飞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对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的议案》
对该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为24007452股。投同意票的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股份数为240074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股东反对或弃权。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议案,需经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对该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为24007452股。投同意票的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股份数为240074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股东反对或弃权。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恒泰律师事务所孙加锋、汪海飞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主要法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附件
1、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九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