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7月7日上午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6人,共代表股份总数74,704,3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36%。公司除四名董事、一名监事外,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海若先生应邀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毛木金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议题经各位股东代表的认真审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作出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自来水供销合同〉的议案》。
(其中:同意928,27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由于审议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自来水供销合同》属关联交易,因此在审议表决时,关联股东(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南昌市煤气公司)实行回避表决制度,不参与表决。在计算通过该议案表决票数时,回避股东的票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因此有权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共持有928,274股,其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权同意即为通过该议案。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胡海若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与会人员资格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律师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2、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3、律师法律意见书
4、会议记录
特此公告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