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内容提示:
●派发现金红利:每股分派人民币0.15413元(含税)
●股权登记日:2009年7月15日
●除息日:2009年7月16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7月31日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于2009年6月26日获得公司2008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公告于2009年6月2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于2009年6月2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现将此次利润分配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司2008年度股息派发方案
1、发放年度:2008年度。
2、截至2008年12月31日,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合并财务报表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人民币6,811,863,000元的30%,计人民币2,043,558,900元向股东分配现金红利,以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13,258,663,400股为基准进行分配,每股分配人民币0.15413元。
3、依据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公司A股个人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3872元;公司A股法人股东和机构投资者(不含QFII)的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5413元。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3872元。QFII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股息派发具体实施时间
1、股权登记日:2009年7月15日
2、除息日:2009年7月16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7月31日
三、股息派发对象
截至2009年7月1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A股股东。
四、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对于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股东的现金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对于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公司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派发不适用本公告。
五、咨询联系办法
咨询机构: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部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黄寺大街1号中煤大厦
咨询电话:010-82236028/82256483
传真:010-82256479/82256484
邮编:100120
电子信箱:ird@chinacoal.com
六、备查文件
公司2008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九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