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利润分配年度:2008年度;
● 每股现金红利:0.13元人民币 (扣税前) 、0.117元人民币(扣税后);
● 股权登记日:2009年7月14日;
● 除息日:2009年7月15日;
●现金 红利发放日:2009年7月21日。
一、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披露日期
本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9年6月26日召开的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刊登于2009年6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2008年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09年7月14日(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0元(含税),扣税后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1.17元。
(1)分红派息方案:2008 年实际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203,289,062.86元,按每10股派现金红利1.3元(含税)进行分配。截至2008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1,479,892,510股,预计分配利润数为192,386,026.3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
(2)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依照现行税法规定,对于自然人股东,由本公司按规定以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17元;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11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机构投资者、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所得税自行交纳,本公司不代扣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0.13元。
4、发放对象:截止2009年7月14日(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上海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9年7月14日
2、除息日: 2009年7月15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 年7月21日
四、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08年度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2、其他流通股(含被冻结)的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有关咨询办法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771-6118880、6118883
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26号 邮政编码:530022
六、备查文件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