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本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未有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 年7月8日在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朱家桥外贸码头公司A楼三层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09年6月18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共5人,代表股份162,51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6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新华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的情况
经大会审议并表决,形成了以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合作建设芜湖港煤炭储配中心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有效票数股份162,51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162,510,000股。同意股份162,510,0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钱鹏鑫律师现场见证,并就有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