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西昌电力签订和解协议有关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09年7月7日,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昌电力)发布了关于与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公告,经公司核实,该西昌电力公告存在部分不实之处,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西昌电力公告称:“为掩盖并转移已有的担保风险,太极集团和朝华集团共同利用朝华集团为西昌电力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条件,由朝华集团委派任西昌电力董事长张斌自行携带西昌电力董事会印章、公司印章,在太极集团的办公室按太极集团的要求制作并出具了担保函,同时伪造了西昌电力同意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决议提供给太极集团,将西昌电力拖入重庆上市公司担保链。”
上述公告内容存在严重不实。
1、2005年,西昌电力对其向太极集团出具担保函的行为进行了多次公告(详见:《为关联方担保公告》,公告编号2005-21;《担保处置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05-45),且在公告后召开的西昌电力2004年度股东大会上,对该项担保并未被提出异议。
2、作为上市公司的西昌电力,将其凭空想象、没有证据证明的事项作为公告内容(以上内容仅为其法院辩护的抗辩事由,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中未予采信),是对广大投资者极其不负责任的做法,对太极集团的声誉造成了负面影响。我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二、公司为朝华集团和星美联合担保的债权,已于2007年12月采用“整体打包”的方式全部转移给公司控股股东太极集团有限公司(详见公司2007-42,2008-1,2008-9等公告),协议明确了担保债权的追偿:
1、集团公司收购标的后,公司应以公司的名义全权负责对担保代偿债权进行追偿,集团公司保证全力配合公司进行追偿。
2、追偿担保代偿债权发生的费用全部由集团公司承担,公司通过追偿收回的现金及其它资产等全部归集团公司所有;公司通过追偿不能收回的担保代偿债权损失,亦全部由集团公司自行承担,与公司无关。
三、关于与西昌电力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有关事项
鉴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已判决“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就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在以四川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质押的占其西昌锌业有限责任公司43.98%的股权拍卖、变卖的价款清偿不足2.8305亿元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该判决,公司在签署本和解协议前已向法院申请对西昌电力进行强制执行。
为妥善解决该案件的执行,本着真诚互信、维护稳定、在发展中解决争议的原则,在执行法院的主持下,太极集团和西昌电力两企业上级党委和政府经过友好协商同意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
1、双方同意以西昌电力向太极集团支付人民币2亿元的执行和解方式终结本案;
2、西昌电力于本执行和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年内向太极集团支付人民币壹亿元,其中:(1)2009 年支付人民币4000万元,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支付人民币3000万元,2009年底支付人民币1000万元;(2)2010年支付人民币3000万元,于8 月31 日、12 月31 日前分别支付人民币1500万元;(3) 2011 年支付人民币3000万元,于8 月31 日、12 月31 日前分别支付人民币1500万元。
3、如果西昌电力不全面正确履行本协议,则太极集团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为此,如果西昌电力不能全面正确履行和解协议内容,或继续对公司进行不实报道,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和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
特此公告!
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九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