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九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2009年7月9日上午10点开始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在龙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00,208,8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0737%。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朱在龙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出席了会议,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陈臻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议案一、关于对子公司提供财务支持的议案
1、审议通过第一项:关于公司对浙江景兴板纸有限公司提供财务支持的议案;
赞成本项议案为200,208,879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100 %;
反对本项议案为0股;弃权为0股。
2、审议通过第二项:关于公司对重庆景兴包装有限公司提供财务支持的议案;
赞成本项议案为200,208,879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100 %;
反对本项议案为0股;弃权为0股。
3、审议通过第三项:关于公司对浙江日纸纸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支持的议案;
赞成本项议案为200,208,879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100 %;
反对本项议案为0股;弃权为0股。
4、审议通过第四项:关于公司对平湖市景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财务支持的议案;
赞成本项议案为200,208,879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100 %;
反对本项议案为0股;弃权为0股。
5、审议通过第五项:关于上海景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浙江景特彩包装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提供财务支持的议案。
赞成本项议案为200,208,879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100 %;
反对本项议案为0股;弃权为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陈臻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九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