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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艺术是一种将艺术创作概念和民众生活的公共生活空间结合在一起的艺术活动,旨在凝聚社区居民的共识,其创作理念须从当地的社会、历史、文化、自然地理风貌等角度,探索当地居民与环境的特色,才能获得居民认同,进而促进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深入居民记忆中的情感核心。
“公共艺术”兴起伴随立法过程
赖香伶女士指出,据美国美术史学者Robert Atkins的看法,“公共艺术”(public art)兴起于上世纪60年代的美国,指的是能轻易的为社区所制作和拥有的艺术。当时为了让艺术进入社区、进入非美术馆的空间,在联邦政府的主导推动下美国经过立法程序确立了公共艺术的制度。她还强调,美国在60年代末所推动的“百分比艺术计划”(the Percent–for-Art)以及国家艺术基金会投入“公共场所艺术计划”(Art in Public Places),对此有极大的关系。
在台湾地区,1992年开始实施“公共艺术法”,那是台湾当局主管文化艺术的“文建会”推动的立法,她本人亲身参与了立法过程,其核心内容类似于美国的“百分比艺术计划”,要求政府出资建造的公共建筑提取1%的经费用于建设公共艺术作品。
新类型公共艺术带来转折
她还指出,早期公共艺术的形式比较传统,将雕塑作品直接放置在公共空间,比较偏向实体的、基地的物理角度。而从装置艺术、现场制作的创作方式出现后,国际上艺术介入空间呈现多样化的面貌,影响到公共艺术的创作于建设,有的学者将其归类为“新类型公共艺术”。如Suzanne Lacy对新类型公共艺术的定义:“不再是传统陈列在公共空间的雕塑,而是以公共议题为导向,让民众介入、参与、互动,并形塑公共论述的艺术创作”。
由此形成了公共艺术的“在地性”。她认为,这是一种时间和空间的概念:“在”是时间,是当下;“地”是场所,是物理空间。场所代表一种文化,一种时间和空间。公共艺术的创作是互相聆听、互相分享,其中蕴含了“因地制宜”(site-specific)的核心价值,使每一件作品的设置都成为独立且特殊的创作过程,作品与所在基地都具有密切对话的不可替代性。艺术家在创作的时候必须了解公众的文化层次,面对公众共同的价值观。作品不仅再现空间的象征意义,也在建立当下民众与环境的一种新的关系,激发不同的情感回应,营造可供民众自由、轻松交流的公共空间。
公共艺术的品质需要制度保障
她认为,公共艺术的假设要有一个让居民参与的讨论的机制,来决定有什么样的公共性。对于从事公共艺术创作的艺术家而言,公共艺术创作是一种“对话性创作”,和环境的对话,和民众的对话,创作过程中艺术家与公众彼此间的认同感是创作的必要元素。艺术家要搭建起公共交流的文化平台,召唤一种群体的认识和共同的行动。Suzanne Lacy因此把公共艺术家比喻为“行动者”,要学会和不同类型的观众合作。
她还介绍,为了保证公共艺术项目具体操作的公平、公正,鼓励自由创作,台湾采取二级评审制:当局要求主办单位成立执行小组,由建筑师,艺评家、策展人与艺术行政人员组成,量身定造一个公共艺术的证件方案,寻找艺术家,决定公共艺术的发展方向,形成书面的“办法”后对外公布;而应征的艺术家则提交提案说明创作理念、观众参与的方式、作品的形式、预算与管理计划,再上报中央政府设立的审议委员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