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丹化科技/丹科B股
股票代码: 600844/900921
信息披露义务人: 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西三街国龙大厦
通讯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西三街国龙大厦
股份变动性质: 增加
签署日期: 二○○九年七月十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化科技”)拟实施200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认购丹化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股份。本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所认购股份预计将超过丹化科技已发行股份的5%。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5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公司字[2006]156号《关于发布新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至第19号的通知》的规定,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特编制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本报告书”)。
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本次信息披露唯一义务人,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丹化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丹化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于2009年7月10日与丹化科技签署《关于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认购股份协议》。根据该协议,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丹化科技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生效条件为:(1)该协议获得丹化科技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2)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丹化科技股东大会批准;(3)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
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本报告书 | 指 |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公司 | 指 | 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丹化科技、上市公司 | 指 |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非公开发行 | 指 | 丹化科技200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本公司认购丹化科技200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致使本公司拥有丹化科技权益发生变动的行为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 |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西三街国龙大厦 |
法定代表人: | 陈雪枫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壹佰贰拾贰亿元整 |
工商注册号码及代码: | 410000100052860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经济性质: | 国有独资 |
主要经营范围: | 资产经营;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销售;煤炭科学研究;物流业;租赁业;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
经营期限: | 自2007年6月1日至2057年5月31日 |
税务登记证号码: | 豫国税 郑东字 410116663414132 |
主要股东: |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通讯地址: |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西三街国龙大厦(450016) |
联系电话: | (0371)69337349 |
传真: | (0371)69337020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 | 公司任职 | 性别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兼职单位及职务 |
陈雪枫 | 董事长、党委书记 | 男 | 中国 | 河南郑州 | 否 | 无 |
贾学勤 | 副董事长、总经理 | 男 | 中国 | 河南郑州 | 否 | 无 |
苗河根 | 董事 | 男 | 中国 | 河南鹤壁 | 否 | 无 |
陈祥恩 | 常务副总经理、董事 | 男 | 中国 | 河南郑州 | 否 | 无 |
刘建葆 | 总会计师、董事 | 男 | 中国 | 河南郑州 | 否 | 无 |
周瑞庆 | 董事 | 男 | 中国 | 河南濮阳 | 否 | 无 |
陈囯桢 | 董事 | 男 | 中国 | 河南洛阳 | 否 | 无 |
陈德帅 | 董事会秘书、董事 | 男 | 中国 | 河南郑州 | 否 | 无 |
于遂钦 | 董事 | 男 | 中国 | 河南郑州 | 否 | 无 |
王 镭 | 职工董事 | 男 | 中国 | 河南郑州 | 否 | 无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持股目的
本公司认为煤制乙二醇项目是中国煤化工领域的重大突破,是中国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技术。丹化科技充分利用内蒙通辽地区廉价的褐煤资源生产乙二醇,取代了传统的用石油生产乙二醇的工艺,与我国“富煤少油缺气”的国情相符合,并且在技术、资源和成本方面与传统生产方式相比较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未来发展空间广阔。为此,本公司拟以战略投资者的身份认购丹化科技2009年非公开发行股份。
未来12个月内,本公司将本着优势互补、长期投资的原则继续支持丹化科技的发展,不排除未来根据丹化科技的发展状况及证券市场的运行情况择机继续增持丹化科技上市股份的可能,但目前尚未就此做出具体安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拥有丹化科技的股份。
二、权益变动方式
根据本公司于2009年7月10日与丹化科技签署《关于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认购股份协议》,本公司拟以现金799,999,988.02元认购丹化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股份。按照丹化科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丹化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丹化科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A股)交易均价的90%,即每股17.06元。若按该发行价格发行,则本公司本次预计将认购丹化科技非公开发行A股46,893,317股,占丹化科技本次发行后股本的10.75%。
本公司所认购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发行人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丹化科技之间未发生重大交易。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安排
未来,本公司与丹化科技可能存在其他方面的合作,但存在不确定性。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本公司未发生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丹化科技上市交易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它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3、《关于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认购股份协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陈雪枫)
签署日期:2009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