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 0.07元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 0.063元 |
●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 2009年7月16日 |
● 除息日:2009年7月17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09年7月22日 |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8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9年5月27日召开的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于2009年5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08年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09年7月16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217,5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3元,共计派发股利15,225,000元。
4、分派对象:截止2009年7月16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 2009年7月16日 |
2、除息日:2009年7月17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09年7月22日 |
四、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3元。
4、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股东(包括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元。
5、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公司根据2008 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 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通知》”)等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3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五、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部门: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2、地址:北京市新街口外大街2号
3、邮编:100088
4、联系电话:010-62355380
5、传真:010-62355381
6、联系人:刘晶
六、备查文件
1、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2008年年度报告
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