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铅B股 900905
中国第一铅笔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 0.10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 0.09 |
B股每股现金红利 | 0.014636美元 |
●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 2009年7月16日 |
B股股权登记日 | 2009年7月21日 |
B股最后交易日 | 2009年7月16日 |
● 除权(息)日:2009年7月17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09年7月30日 |
B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09年7月30日 |
一、通过分配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中国第一铅笔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已经2009年6月12日召开的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09年6月1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大公报》上。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08年度
2、发放范围:
2009年7月16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A股股东,2009年7月21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B股股东(最后交易日为2009年7月16日)。
3、本次分配以276,957,33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27,695,733.60元。B股每股派发0.014636美元现金红利(按2009年6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换人民币中间价1:6.8325折算)。
(1)根据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本年度以2008年12月31日总股本276,957,33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红利1.00元(含税),总金额为27,695,733.60元。本次分配实施后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余额29,533,508.73元,结转下一年度。
(2)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①对于A 股的自然人股东,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9元。
②对于A 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0元。
③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每股人民币0.09 元向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派发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日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
A: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
B: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C: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则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不安排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
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1 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QFII 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3)如存在本公司已知非居民企业之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该类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现金红利所得税。
4、分派对象
截止2009年7月16日(A股股权登记日),2009年7月21日(B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 2009年7月16日 |
B股股权登记日 | 2009年7月21日 |
B股最后交易日 | 2009年7月16日 |
2、除权(息)日:2009年7月17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09年7月30日 |
B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09年7月30日 |
四、分红实施办法
1、除控股股东上海市黄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外,A、B股股东的红利均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
2、未办妥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代为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电话:(021)58549624
传 真:(021)64720802
联 系 人:周富良
六、备查文件
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临时公告。
中国第一铅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