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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论一瞥
    G8对全球经济事务越来越力不从心
    个人理财业务监管突出“卖者有责”
    从源头上整顿
    国内铁矿石市场秩序
    南北减排角力:正视历史直面未来
    日本反对八国集团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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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理财业务监管突出“卖者有责”
    2009年07月1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陈波翀
      ⊙陈波翀

      

      从银监会近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不难看出,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已把个人理财业务纳入核心范畴。《通知》引导商业银行调整理财业务定位,加大客户细分力度,在引导高端投资者审慎投资的同时,尤其要求更有效的保护中低收入投资者,更加强调了商业银行的“卖者有责”。

      截至5月末,境内各中外资商业银行存续的理财产品超过4100种,理财业务市场规模达到7000亿元,理财客户达到230万人。商业银行在其中扮演何种角色,以及对发行理财产品的硬性规定,均对投资者利益而言至关重要。细细研读《通知》,大致可以发现以下几条监管思路。

      第一,个人理财业务市场的定位逐步明晰。此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门槛为5万元,基本上涵盖了所有理财客户。《通知》规定,商业银行仅向有投资经验客户发售理财产品,起点销售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且不得向无投资经验客户发售。上述规定无疑进一步细分了理财业务市场,对客户成熟度的要求也明显偏高。

      第二,加强了对理财资金安全性的管理。《通知》提出,商业银行可以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前提条件是所委托的金融机构必须经过相关监管机构批准或认可,商业银行必须对其资质和信用状况等做出尽职调查,并经过高级管理层核准。商业银行对于计入表内的理财资产必须计提必要的风险拨备,在一定程度上夯实了理财产品的风险收益基础。

      第三,建立了理财产品与资本市场之间的防火墙制度。《通知》禁止理财资金以任何形式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督促和引导商业银行加强投资风险管理,不得将商业银行理财客户的资金用于投资高风险或结构过于复杂的金融产品。但对于具备一定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高资产净值客户(私人银行客户),则不在限制之列。

      在资本市场形势变幻莫测,宏观经济走势尚不明朗的背景下,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管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放在首位,并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客户识别提出更高要求,显然有利于个人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至于禁止理财资金流入股市,尚不足以对资本市场产生较大影响。毕竟,以理财产品形式涉足资本市场的资金规模并不大,大部分阳光私募还是以集合信托的方式在运作。

      (作者系中国银行私人银行(深圳)投资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