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股东实施担保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09年5月21日,公司召开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向新疆天富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富集团”)提供总计13亿元担保,用于其银行贷款等。详情请见2009年5月22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公司2009-临011号公告。
根据上述股东大会决议,近日本公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石河子兵团分行及石河子农村合作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借款保证合同》,现公告如下:
一、与新疆石河子市农村合作银行签订《借款保证合同》
1、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
(1)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合计人民币7000万元(柒仟万元整);
(2)新疆石河子农村合作银行为天富集团提供的贷款期限为自2009年6月16日至2010年6月15日。
2、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是新疆石河子市农村合作银行与天富集团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本金、贷款利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以及实现银行债权的费用(含律师代理费)。
3、保证方式: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借款人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借款人地位及财产状况的改变、借款人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或文件而解除或免除,也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不论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保证合同仍然有效,保证人向贷款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期限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及借款展期到期后两年为止;
5、上述7000万元的担保,包含在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向天富集团提供13亿元担保的额度之内。
二、与中国农业银行石河子兵团分行签订《保证合同》
1、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本金数额为人民币贰仟伍佰万元整;
2、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3、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2)商业汇票承兑、减免保证金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二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二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5、上述2500万元的担保,包含在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向天富集团提供13亿元担保的额度之内。
特此公告
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