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经本公司管理层核查发现,本公司曾披露的对外担保事项(包括2004年度至2008年度的定期报告)与事实存在差异,为此公告如下:
一 、为深圳市方正东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经本公司核查,本公司为深圳市方正东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情况如下:
2004年5月20日,深圳市方正东讯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布吉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本金为3000万元,期限为:2004年5月20日至2005年4月20日;
2004年5月21日,深圳市方正东讯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布吉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本金为2000万元,期限为:2004年5月21日至2005年5月20日;
2004年5月20日,本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布吉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以上两笔借款本金合计5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至本公告发布日,上述借款已归还;
以上担保行为本公司在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之前未履行审批程序,且未履行披露义务。
2004年8月5日,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公司有关担保事项的议案》(该事项详见2004年8月7日本公司披露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意本公司与深圳市方正东讯科技有限公司建立互保关系,互相向对方等额提供50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信用保证,期限为一年;
2005年4月8日,深圳市方正东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市上步路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编号为:42105002),借款本金1000万元,由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合同编号为:BZ42105002—1),借款期限为:2005年4月11日至2006年4月10日。截至本公告发布日,该笔借款尚未归还的本金为450万元。
以下为2004年度至2008年度定期报告中涉及的本公司为深圳市方正东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内容:
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担保情况列表如下:
担保对象 | 担保 金额 | 担保起 始日 | 担保到期日 | 担保类型 | 担保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 担保是否逾期 | 担保逾期金额 | 是否为关联方担保 |
深圳市方正东讯有限公司 | 5000万元 | 2004年8月5日 | 2005年8月4日 | 连带责任担保 | 否 | 否 |
该笔担保日期(担保起始日与担保到期日)与核查内容存在差异。
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担保情况列表如下:
担保对象 | 担保 金额 | 担保起 始日 | 担保到期日 | 担保类型 | 担保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 担保是否逾期 | 担保逾期金额 | 是否为关联方担保 |
深圳市方正东讯有限公司 | 4000万元 | 2004年8月5日 | 2005年8月4日 | 连带责任担保 | 否 | 已逾期 | 4000万元 | 否 |
1000万元 | 2005年8月11日 | 2006年4月10日 | 连带责任担保 | 否 | 已逾期 | 1000万元 | 否 |
2004年8月5日,本公司为深圳市方正东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50,000,000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为2004年8月5日至2005年8月4日,该项担保已解除1000万元,剩余担保贷款正在办理相关的转贷手续。该事项已于2004年8月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
以上两笔担保日期(担保起始日与担保到期日)与核查内容存在差异。
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担保情况列表如下:
担保对象 | 担保 金额 | 担保起 始日 | 担保到期日 | 担保类型 | 担保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 担保是否逾期 | 担保逾期金额 | 是否为关联方担保 |
深圳市方正东讯有限公司 | 1000万元 | 2005年4月30日 | 2006年4月30日 | 连带责任担保 | 否 | 已逾期 | 1000万元 | 否 |
该笔担保日期(担保起始日与担保到期日)与核查内容存在差异。
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担保情况列表如下:
担保对象 | 担保 金额 | 担保起 始日 | 担保到期日 | 担保类型 | 担保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 担保是否逾期 | 担保逾期金额 | 是否为关联方担保 |
深圳市方正东讯有限公司 | 600万元 | 2005年4月30日 | 2006年4月30日 | 连带责任担保 | 否 | 已逾期 | 600万元 | 否 |
该笔担保日期(担保起始日与担保到期日)与核查内容存在差异。
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担保情况列表如下:
担保对象 | 担保 金额 | 担保起 始日 | 担保到期日 | 担保类型 | 担保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 担保是否逾期 | 担保逾期金额 | 是否为关联方担保 |
深圳市方正东讯有限公司 | 450万元 | 2005年4月30日 | 2006年4月10日 | 连带责任担保 | 否 | 已逾期 | 450万元 | 否 |
该笔担保日期(担保起始日与担保到期日)与核查内容存在差异。
二、为深圳市北大中基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经本公司核查,2004年4月20日,深圳市北大中基科技有限公司(非本公司关联方)与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红岭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编号为:(2004)圳中银红借字第 005号),借款本金40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其中贰仟万元用于借新还旧),由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合同编号为:(2004)圳中银红保字第001号),借款到期日2005年4月20日。截至本公告发布日,该笔借款尚未归还的本金为856万元。
但是,公司披露事项中的“借款本金”与上述数据存在误差。2007年1月26日,本公司公告了尚未披露的对外担保事项(该事项详见2007年1月27日本公司披露的《公告》),原文内容为:“2004年4月,深圳市北大中基科技有限公司(非本公司关联方)与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红岭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本金2000万元,由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日2005年4月20日。截至本公告发布日,该项借款尚未归还的余额为1550万元”。之后,本公司在2009年4月20日的公告中(该事项详见2009年4月21日本公司披露的《临时公告》),继续引用了以上借款本金2000万元和逾期金额856万元的数据。
本公司对由此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广大股东及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本公司与深圳市方正东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互保协议书》
本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布吉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本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布吉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185 股票简称:*ST海星 编号:临2009-076
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事项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刊登《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债务申报登记公告》后,2009年7月10日,空军后勤部驻郑州办事处(前身为:空军后勤部血液制品研究所,以下简称“郑州办事处”)工作人员前来我公司登记债权,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郑州办事处申报的债权情况
1、郑州办事处向公司提交了《债权情况说明》,内容摘要如下:
1999年2月,郑州办事处前身空军后勤部血液制品研究所与西安海星科技实业(集团)公司签署《购销合同书》。将位于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玉兰街22号院内的全部实物资产(土地使用权、房产和设备等)转让给海星集团。到2006年底,仍欠近1198万元。2007年5月,为解决土地证办理和欠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等问题,与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由西安海星科技实业(集团)公司变更名称,以下简称“海星集团”〕签署《补充协议》,同时由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星科技”)作为合同履行的保证方。协议签署后,海星集团先后支付了前期款150万元和办证费用94万元,于2008年3月31日取得了土地使用证。
按协议精神,在取得土地证后的一个季度内,即2008年6月30日前,海星集团应还款90万元,到2009年9月30日前,应归还全部欠款。但海星集团违反协议,取证后,至今分5次共付款60万元,现仍欠款8937299.40元。若海星集团不能在2009年9月30日前履行还清欠款的义务,我方将要求保证方海星科技承担连带还款等义务。
该说明文件分别加盖有空军后勤部驻郑州办事处和空军后勤部血液制品研究所的公章,落款日期为2009年7月7日。
2、郑州办事处提交的担保协议主要内容和担保情况
郑州办事处提交了一份郑州办事处与海星集团和本公司签署的《补充协议》,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空军后勤部血液制品研究所(地址:郑州市互助路10号,以下简称甲方)与海星集团(以下简称乙方)于1999年2月3日签订了《购销合同书》(以下简称原合同),约定乙方以现金支付方式一次性收购甲方位于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玉兰街22号院内的原血液制品厂全部实物资产,收购价格为43,000,000.00元整(其中含1999年至2001年连续三年中用于原职工住房等生活配套设施和技术服务等有偿服务费3,000,000.00元,以下简称技术服务费)。截至目前,乙方已支付款项为31,022,700.60元,未支付款项为11,977,299.40元。甲方已将原血液制品厂相关的厂房、设备等资产交付乙方,但目前尚未完成厂房土地权属证书(以下简称“土地证”)的办理。因原血液制品厂现已注册为郑州邦和药业有限公司,甲、乙双方同意将土地证的登记方变更为该公司,具体工作委托该公司办理。
甲、乙双方同意在土地管理机关审核全部资料无误,并具备办理土地证的条件后,由甲方向土地管理部门出具同意办理土地证的公函,该公函送达土地管理部门的当天,乙方须将1,500,000.00元付至甲方账户。甲、乙双方约定,按乙方未支付甲方11,977,299.40元款项计,扣除所需支付的款项后,所余款项为乙方应偿还甲方的欠款。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在取得土地证后,于2007年9月30日前将第一笔欠款900,000.00元付至甲方账户,此后每季度的最后一天前各偿还900,000.00元,到2008年9月30日前,共偿还欠款4,500,000.00元。其余欠款(除3,000,000.00元的技术服务费外)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全部偿还甲方。超过该期限未支付应付欠款时,乙方每日向甲方支付该期限内应付欠款总额万分之三的滞纳金。
海星科技(合同丙方)以其自有资产为乙方履行本补充协议义务向甲方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本协议规定的乙方付款义务履行期满后两年。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应付款、可能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滞纳金和甲方为实现债权的支出(诉讼费、律师费等)。
该《补充协议》显示有:空军后勤部血液制品研究所的公章和陈维军的签字,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公章和王义英的签字,本公司的公章和韩钢(公司原董事、总经理)的签字。签署日期均为2007年5月17日。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公司自2009年6月1日起,陆续在《陕西日报》、《河南日报》、《郑州日报》、《开封日报》、《深圳商报》、《北京日报》、《辽沈晚报》和《中国证券报》上刊登《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债务申报登记公告》,请各方债权人(包括但不限于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等)将《登记公告》发出之日前与公司及其分公司形成的符合中国法律规定、受到中国法律保护的债权、债务关系向公司申报。
申报时间为2009年5月31日至2009年7月15日。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尚无法判断是否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就所清查的情况及时公告。
三、本次公告的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止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各项经营业务仍在正常进行,上述事项对公司2009年度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判断。
四、董事会的意见
经公司核查,公司在本事项中所涉及的对外提供担保行为并未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且,被担保一方海星集团为本公司当时的控股股东,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应经股东大会通过,但该担保行为也未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暂时无法判断该担保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公司董事会将认真应对上述事项,加强内控管理,并研究相应的解决方案,以妥善解决上述事项并及时公告。
五、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的影响
公司董事会尚无法判断上述事项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的影响程度。
公司将对上述事项的有关情况及董事会的具体解决方案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累计对外担保总额
包含上述担保事项,根据公司2008年年度审计报告,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查证到的对外担保(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金总额为31,901.48万元,已全部逾期(不包括本次公告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67.42%。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空军后勤部驻郑州办事处的《债权情况说明》
2、空军后勤部血液制品研究所与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本公司签署的《补充协议》
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