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国企领导人不得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内幕消息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违者将受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在上市公司重组过程中,利用内幕消息获得暴利,这在证券市场早已见怪不怪。个别公司的重组甚至会获得影视圈一线明星的重仓介入,内幕消息的传言纷纷扬扬。现在,《规定》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领导不得从事或者违反的事项,并且也规定了一旦发现违反《规定》之后如何将有的严厉惩罚措施。但最关键的是,谁来监督国有企业领导在重组上市公司中的行为?显然,国有企业的职工不行,他们尽管有监督的权力,但没有监督的条件。靠国资委来监管,也不现实,国有企业的领导是行政化的,很多国有企业领导的级别要比国资委工作人员级别还高,况且两者是鱼水关系。而因为对国有企业领导监管的乏力,不能不让人担心,让“不利用内幕消息谋利”的《规定》会不会成为“制度花瓶”?
在监管不力的情况下,一部分国有企业的领导行为就有可能放纵,这从他们动辄上百万甚至上千万的薪酬待遇上就能看出端倪。所以,约束国有企业领导不在上市公司重组中利用内幕消息牟取私利,除了要出台类似《规定》的制度、法律或者管理办法等文件外,还需要能够管理国有企业领导的一种约束力量。
俗话说,“神仙一放纵,小鬼就作妖,百姓就遭殃”,这话蕴涵了社会应该有约束强权者力量的道理。看古代历史,我们也能得出类似的结论,比如“皇帝不放纵,大臣就不敢太放肆”,“皇太后不放纵,太监也起不了多少事”等等。从古到今,老百姓都要接受章、法、规、律的管理,但对强权者的约束往往有制度,但缺乏执行力量。君不见,在出国者的队伍里,总不乏公款旅游用纳税人的钱胡作非为者?
要想让“不利用内幕消息谋利”突破“制度花瓶”困境,真正形成对那些拥有权力的国有企业领导强有力的约束,笔者有以下几个建议:
先是要厘清国有企业领导是高管还是高官的界限,如果把改革措施落实到底,和广州一样取消国有企业领导的行政级别,这将使国企领导不再拥有官员的行政级别和权力,便于国资委、纪委和中国证监会的监管,况且,这也符合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然后是在国有企业的管理上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增加更多的独立董事,用现代化的企业制度对企业高层形成制约力,当然,这首先需要发挥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如果独立董事制度也是花瓶制度,那也同样不会有好效果;再有就是来自政府的监管不能悬空,对国有企业领导的监管,国有资产的所有人应该有独立的机构和力量来做这项工作。
常言道,“徒法不能自行”,制度只有不被悬空,才能形成有效约束国有企业领导强权者的力量。
(作者系山东高校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