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权被司法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日前,因本公司控股股东江苏琼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琼花集团”)与刘祥如借款合同纠纷,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扬州中院”)冻结琼花集团持有本公司全部7,398.64万股股权,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4.33%,冻结期限2年,即2009年7月10日至2011年7月9日。在此次司法冻结之前,上述股权已质押、冻结,详见2006年8月22日《公司股东股权质押公告》(临2006-033)、2008年1月30日《公司股东股权再质押公告》(临2008-006)、2009年1月5日《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权被司法冻结的公告》(临2009-001)、2009年7月7日《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权被司法冻结的公告》(临2009-040)。现将此次司法冻结情况公告如下:
2005年11月28日,刘祥如借给琼花集团900万元,2006年4月,琼花集团偿还400万元,剩余借款一直未偿还。2008年4月15日,刘祥如与琼花集团、于在青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对上述借款重新办理了手续。协议约定:琼花集团向刘祥如借款500万元(月利率4%),借款期限一年(最低不得少于6个月),即2008年4月15日到2009年4月14日,利息每两个月给付;到期还本,如逾期每天付费用一万元;于在青承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2009年1月10日,因琼花集团经营状况恶化,刘祥如向扬州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09年1月13日,扬州市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并于2009年2月11日裁决如下:
1、 琼花集团于本裁决送达后十日内偿还刘祥如借款本金5,000,000元。
如逾期不履行本裁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 于在青对琼花集团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实收仲裁费用19,842元,由琼花集团负担(上述款项刘祥如已预交,琼花集团在履行本裁决书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刘祥如)。
2009年3月10日,扬州中院依据上述裁决,向琼花集团发出执行通知书,但琼花集团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此,2009年7月6日,扬州中院作出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琼花集团持有的本公司共计7,398.64万股的股票。
特此公告。
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