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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7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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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权被司法冻结的公告
    2009年07月1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ST琼花        公告编号:临2009-042

      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权被司法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日前,因本公司控股股东江苏琼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琼花集团”)与刘祥如借款合同纠纷,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扬州中院”)冻结琼花集团持有本公司全部7,398.64万股股权,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4.33%,冻结期限2年,即2009年7月10日至2011年7月9日。在此次司法冻结之前,上述股权已质押、冻结,详见2006年8月22日《公司股东股权质押公告》(临2006-033)、2008年1月30日《公司股东股权再质押公告》(临2008-006)、2009年1月5日《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权被司法冻结的公告》(临2009-001)、2009年7月7日《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权被司法冻结的公告》(临2009-040)。现将此次司法冻结情况公告如下:

      2005年11月28日,刘祥如借给琼花集团900万元,2006年4月,琼花集团偿还400万元,剩余借款一直未偿还。2008年4月15日,刘祥如与琼花集团、于在青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对上述借款重新办理了手续。协议约定:琼花集团向刘祥如借款500万元(月利率4%),借款期限一年(最低不得少于6个月),即2008年4月15日到2009年4月14日,利息每两个月给付;到期还本,如逾期每天付费用一万元;于在青承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2009年1月10日,因琼花集团经营状况恶化,刘祥如向扬州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09年1月13日,扬州市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并于2009年2月11日裁决如下:

      1、 琼花集团于本裁决送达后十日内偿还刘祥如借款本金5,000,000元。

      如逾期不履行本裁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 于在青对琼花集团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实收仲裁费用19,842元,由琼花集团负担(上述款项刘祥如已预交,琼花集团在履行本裁决书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刘祥如)。

      2009年3月10日,扬州中院依据上述裁决,向琼花集团发出执行通知书,但琼花集团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此,2009年7月6日,扬州中院作出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琼花集团持有的本公司共计7,398.64万股的股票。

      特此公告。

      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