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商标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就“779479”号“三联”商标合同纠纷起诉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三联集团”)一案(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09年5月25日刊登的相关公告),原定开庭日期为2009年7月17日,该案目前由于被告三联集团提起管辖权异议,不再按原定开庭日期开庭。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济南市中院”)受理该案件后,三联集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济南市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在山东省省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应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案件移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山东省高院”)审理。
济南市中院经审查认为三联集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并下发《民事裁定书》(【2009】济民三初字第102-1号),驳回三联集团对本案提出的异议。
三联集团于济南市中院【2009】济民三初字第102-1号《民事裁定书》下发后又上诉至山东省高院,请求将该案提级至山东省高院审理。
针对三联集团提起的管辖权异议上诉,公司认为:三联集团提出的管辖异议,没有法律依据,其目的在拖延时间。为此,针对三联集团提起的管辖异议上诉,公司已向济南市中院申请放弃答辩期,请求济南市中院尽快将案卷报送山东省高院,以便山东省高院尽快进行裁定,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受上述因素影响,该案件将不再按原定开庭日期开庭,公司将密切关注该案件的进展并及时予以公告。
本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