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收到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7月13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乐山中院”)(2009)乐民初字第38号《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获知:张秀刚因与本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乐山中院提起诉讼,乐山中院于2009年7月9日受理此案,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乐山中院(2009)乐民初字第38号《应诉通知书》中《民事起诉状》基本内容:
原告:张秀刚
被告:本公司
原告诉讼事实及理由:
2008年12月8日,因被告生产业务急需流动资金,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协议》。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612万元;借款期限从2008年12月8日至2009年6月7日;若被告到期不能全额归还原告借款,每天应按未还款总额千分之三支付给原告滞纳金。华伦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被告的担保方也在合同上签字。
合同签订后,2008年12月8日原告即向被告指定的收款人(姓名略)支付现金162万元;2008年12月9日,原告又按照被告公司(姓名略)电话中指定的账户和金额向(姓名略)转账350万元;2008年12月18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单位账户划款100万元。同月22日,被告将该100万元转回原告账户,原告取现后又将该100万元款项在银行交付给被告单位财务人员(姓名略)(女)。
在前述借款合同期限届满后,被告拒不归还原告借款,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法向乐山中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12万元,并从2009年6月7日开始按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滞纳金。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备查文件目录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乐民初字第38号《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
上述《应诉通知书》通知本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向法院提出答辩状并提供有关证据,本公司将根据上述涉诉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七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ST金顶 编号:临2009—083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张秀刚民间借贷案
相关事项自查情况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7月13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乐山中院”)(2009)乐民初字第38号《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获知:张秀刚因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乐山中院提起诉讼,该案相关情况详见公司公告临2009-082号(以下简称“张秀刚民间借贷案”),现将公司关于张秀刚民间借贷案相关事项的自查情况公告如下:
一、截止目前,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财务人员就张秀刚民间借贷案自查情况: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在接到乐山中院(2009)乐民初字第38号《应诉通知书》后,立即以书面函件质询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财务人员(以下统称“质询对象”),要求上述质询对象于2009年7月13日下午五时前将书面复函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截止目前对质询函中的四项质询,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财务人员的书面复函均为“否”(注:质询函中的四项质询分别为:1、是否知晓张秀刚民间借贷事项;2、是否经办张秀刚民间借贷事项;公司(姓名略)是否通知张秀刚将350万元资金转账到(姓名略)账户;3、公司财务人员是否知晓或经办张秀刚民间借贷事项,时任公司出纳是否收到张秀刚交给的现金100万元;4、是否有知晓或经办过类似张秀刚民间借贷事项的,包括但不限于以公司名义但未入公司帐的对外借款、担保、承诺等或有事项)。
二、公司财务部相关自查情况:
据公司资金收付及记帐凭证,2008年12月18日,公司收到张秀刚以“货款”名义打到本公司帐户100万元人民币;2008年12月22日,公司通过银行以“退货款”名义将100万元人民币退还给张秀刚。
据公司财务部2009年7月13日书面说明“经查,截止到2009年7月13日,我公司财务帐上无收到张秀刚交来现金100万元的记录”。
三、公司于2009年7月14日12时取得张秀刚《民事起诉状》中所述的2008年12月8日签订的《借款协议》复印件:
《借款协议》甲方为“陈建龙”手写体字样,盖有公司印章印模,乙方为“张秀刚”手写体字样,丙方为“华伦集团(甲方担保方)”印刷体字样。该协议的基本内容为:
“1、借款额度:612万元。
2、借款时间:半年(从2008年12月8日至2009年6月7日)。
3、若甲方到期不能全额归还乙方借款,每天按未还款总额千分之三支付给乙方滞纳金。
4、若甲方超过还款日10天仍不能归还乙方的借款,除按第三条支付滞纳金外,甲方和丙方以四川金顶集团(峨眉)生产的合格水泥冲抵乙方借款的方式进行还款。单价按当时金顶大客户经销商价格再下浮10%执行,并优先保证乙方用量,直至借款冲抵完为止。
5、在协议期间,丙方如有意向退出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告为准),则甲方无条件提前执行还款协议;如甲方不能还款,则由丙方按第三条、第四条执行还款。”
该协议中甲方代表、丙方代表分别有“陈建龙”签字字样,并分别盖有公司及华伦集团有限公司印章印模;乙方为“张秀刚”签字字样;三方签定日期均为2008年12月8日。
根据公司目前自查情况及公司质询对象复函情况,按照公司独立董事先前关于民间借贷要求“采取相应法律手段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意见,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于2009年7月14日书面致函督促公司经营管理层,要求公司经营管理层在三个工作日内就张秀刚民间借贷纠纷案采取积极应对措施,采取相应法律手段以维护公司、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并要求公司经营管理层就上述事项处理结果于本周内书面报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七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ST金顶 编号:临2009—084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收到四川省攀枝花市
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7月14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2009)攀民初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原告:攀枝花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攀枝花国资”);
被告一: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纸业”);
被告二:本公司
法院于2009年5月14日受理原告攀枝花国资诉被告一大地纸业、被告二本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日受理大地纸业破产重整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相关诉讼事项请详见刊登在2009年6月3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 的本公司临2009—029号公告。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