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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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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收到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及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六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告
    暨召开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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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收到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及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2009年07月1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ST金顶        编号:临2009—085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收到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及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7月14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乐山中院”)(2009)乐民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第16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乐山中院于2009年7月7日作出(2009)乐民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基本内容如下: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行;

      被告:本公司;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其借款本金3550万元及其所欠利息;2、判令被告提供的担保物对355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复息、罚息、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承担担保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

      经乐山中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在本调解书生效后15日内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550万元及利息(利率按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从2008年4月30日至2009年4月29日按合同约定的合同期内利率计算,从2009年4月30日起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为上列贷款以其采矿权(证号:5100000520040)提供抵押担保并进行了登记,原告对该采矿权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调解书第一项所列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案件受理费219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96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65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乐山中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乐山中院于2009年7月6日作出(2009)乐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基本内容如下:

      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

      被告一:本公司;

      被告二:乐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原告诉被告一、被告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乐山中院于2009年5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一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利率按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从2009年3月11日至2010年3月11日按合同期内月利率5.7525%。计算,从2010年3月12日起按逾期日利率万分之4.0462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债权以被告一提供的抵押物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最高额3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一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利率按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从2008年11月6日至2009年8月6日按合同期内月利率7.215%。计算,从2009年8月7日起按逾期日利率万分之3.607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二对本判决第三项的800万元借款本金及借款合同期内利息、从2009年8月7日起逾期90天内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五)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8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乐山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对于上述判决与调解内容,本公司内部正研究是否提起上诉,并确定具体的法律应对方案。上述相关诉讼事项请详见刊登在2009年5月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 的本公司临2009—029号公告。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七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ST金顶     编号:临2009—086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解除股权司法冻结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7月15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09司冻168号)《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获知:

      根据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09)杭下商初字第859-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下城法院”)对莫帆诉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等一案的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下城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解除对华伦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轮候冻结,具体解冻股数为6,732,716股(无限售流通股,轮候解冻)、47,499,535股(限售流通股,轮候解冻),解冻日期为2009年7月13日。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