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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3版:货币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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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制度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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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制度调整
    2009年07月1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南京证券 关伟
      2009年6月1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对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现行制度进行了调整,发布了《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并已于7月6日起正式实施。为了增进广大投资者对股份报价转让试点以及《试点办法》的认识和理解,我公司现将制度调整方向和内容向广大投资者简要介绍如下,对于新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细则,投资者可向我公司咨询。

      制度调整内容

      相对于2006年制定的旧制度,此次新制度调整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试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为适应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需要,有效防范风险,逐步建立与试点相适应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投资者准入《机构+特殊个人(挂牌前自然人股东)》:只有机构投资者和特殊个人才能参与三板交易,机构包括:法人、信托、合伙企业;特殊个人指:公司挂牌前的、定向增资或股权激励形成、因司法裁决或继承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

      2、调整公司挂牌条件。原《试点办法》要求挂牌企业具有三年连续经营的记录。为适当扩大试点的服务范围,让更多园区初创时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能更早获得资本市场服务,试点制度将公司的成立时间由原3年降为2年,自有限公司成立算起;同时强调了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3、增加定价委托方式。原有的转让制度是,投资者要达成交易,先要通过报价委托寻找对手方,达成转让协议后,再向报价系统提交成交确认委托,才能通过报价系统最终成交。此次将增加定价委托,其他投资者可根据定价委托揭示的信息,输入与其匹配的成交确认委托,直接与定价委托成交,简化了转让环节。

      4、完善资金结算方式。调整后,将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资金结算,投资者可直接使用A股资金结算账户办理相关业务,方便投资者统一管理证券投资结算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5、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为提高挂牌公司透明度,此次调整对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频率和内容均增加了要求,今后挂牌公司须披露半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的基础上加上现金流量表。挂牌公司自挂牌后连续三年亏损、或未在规定期限披露年报,需对其股票进行特别标识。挂牌公司发生无先例或有重大事项的,券商应申请停止交易,停牌不得超过三个月,每月披露一次情况进展。

      6、改进股份解除限售安排。原《试点办法》要求公司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挂牌后分三批每批三分之一解除限售。此次修订对股份限售安排做了趋向于主板的调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以及挂牌前12个月受让自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份分三批解除限售,时间分别为挂牌时,挂牌满一年和挂牌满两年;挂牌前12个月内进行增资的,货币增资须满12个月方可解除限售,非货币出资的24个月方可解除限售;高管人员股份解除限售遵从《公司法》规定,即每年可转让股份不超过所持股份的四分之一;对其他股东持有股份不再做限制,除股东另有约定外,在挂牌首日即解除限售。

      制度改进的主旨是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和便于交易,相当于一次系统升级,相信在新制度的指导下,代办转让系统将更趋活跃和健康,真正发挥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重要一环的历史使命。

      制度完善的未来方向

      1、健全法律体系

      有序的市场应当是法制的市场,市场的发展更有赖于法规的保障。从长远看,要发展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就必须加快立法进程,站在法律的高度尽快明确其地位,同时修改公司法和证券法相应条款,使其在法律上获得生存与发展的保障。

      2、实行竞价交易

      竞价交易制度使市场保持比较高的流动性。市场越流动越能吸引交易者参与交易,而市场参与者越多,市场流动性越好,这种机制是自我实现的。

      3、引入做市商制度

      证券市场交易制度的设计应能满足流动性、透明性、稳定性和有效性四大目标要求,对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来讲,流动性要求尤其重要。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需逐步建立起做市商制度,培养大量具有丰富经验的做市商。在选择做市商交易制度的同时,应建立必要的涨跌停板制度和断路器制度,维护良好的交易秩序。

      南京证券 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