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7月17日,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海螺水泥”)接到本公司股东安徽海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创公司”)通知,获悉芜湖仲裁委员会近日就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信托”)与海创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裁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06年7月,平安信托与海创公司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平安信托将其所持有的安徽荻港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49%的股权、安徽枞阳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49%的股权、安徽池州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49%的股权及安徽铜陵海螺水泥有限公司31.86%的股权(以下简称“四家公司少数股权”)转让给海创公司,本次股权转让总价款为383,038.73万元(以下简称“股权转让款”)。2007年4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公司字[2007]74号文核准本公司向海创公司发行287,999,046股有限售条件A股股份,作为本公司向海创公司收购上述四家公司少数股权的对价,并于2007年5月2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上述新增海螺水泥股票的登记托管,海创公司成为本公司股东,持有本公司287,999,046股股份。
2007年6月18日,平安信托与海创公司签署《补充协议》,双方同意在海螺水泥向海创公司发行股份3年后的3个月内,海创公司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平安信托,同时海创公司每年向平安信托支付相当于股权转让款的1%作为延期支付补偿金(自海螺水泥向海创公司发行股份次日起算);海创公司若违反《补充协议》或到期无力支付股权转让款,海创公司将以其通过定向增发获得的上述海螺水泥287,999,046股股份抵偿其应付的股权转让款。
2009年2月19日,平安信托以海创公司未按时支付延期支付补偿金、违反《补充协议》为由向芜湖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海创公司将其所持有的全部海螺水泥287,999,046股股份抵偿其所欠平安信托的股权转让款及延期支付补偿金。
2009年7月15日,芜湖仲裁委员会下达《裁决书》((2009)芜仲裁字第28号),裁决海创公司以其持有的海螺水泥203,828,265股A股抵偿平安信托应得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710,915,911元;同时,平安信托仍持有海创公司债权计人民币1,119,471,389元。
如根据上述仲裁结果完成股份过户,平安信托将成为本公司股东,持有本公司203,828,265股A股,约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1.54%;海创公司仍持有本公司的84,170,781股A股,约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4.76%。本公司将及时提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更为详尽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