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兴业银行诉讼案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6年12月,公司原控股股东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三联集团”)下属公司三联家电配送中心有限公司(下称“三联配送”)将公司出具给三联配送的4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质押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下称“兴业银行济南分行”),用于申请4000万元贷款,三联配送未能按期偿还该笔贷款。
2009年3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三联配送与兴业银行济南分行此笔借款纠纷案进行了终审判决,判决公司在兴业银行济南分行未实现的债权数额范围内,承担质押票据项下款项的兑付责任。
2009年5月,公司银行账户被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济南市中院”)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公司被冻结账户标的金额为4500万元。截止2009年6月30日,公司因此案被查封账户10个,冻结资金443万元。本案件的有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09年3月31日、2009年5月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相关公告。
在此案执行程序中,经济南市中院调解,公司与兴业银行济南分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暂缓执行公司的银行账户,首先启动对借款人三联配送抵押房产的拍卖程序,以拍卖款先行偿还相关借款,不足部分再由公司按照山东省高院的判决承担质押票据项下款项的兑付责任。
目前,公司已将300万元保证金汇入济南市中院专门账户,作为执行上述和解程序的保证金,经兴业银行济南分行申请,截至 7月16日,济南市中院已将公司前期因此案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全部进行了解封。
公司将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就该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零九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