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重大事项基本情况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3日诉讼保全查封了本公司名下位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YH-H4-1土地(穗国用(2005)第660023)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本公司于2008年9月4日发布了《重要事项公告》,在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穗中发执子第676-1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的详细内容已于2007年5月24日公告)后,本公司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详见本公司2008年9月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
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粤高法执督字第24号变更案件通知书一份,具体内容如下: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执字第67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以(2008)粤高法执复议字第10号案立案审查。
经审查,本案有关评估、拍卖行为发生在2008年4月1日之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正确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204条规定的通知》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异议或申请复议,只适用于发生在2008年4月1日后作出的执行行为;对于2008年4月1日前发生的执行行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提起申诉,按监督案件处理。’的规定,你司提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复议案件立案条件,本院决定将(2008)粤高法执复议字第10号案件变更为监督案件处理,案号变更为(2009)粤高法执督字第24号。”
三、本公司的态度
本公司将就此事项继续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沟通,根据事项实际进展情况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目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粤高法执督字第24号变更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