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7月20日上午9时在公司3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情况如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7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432,633,415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34.83% |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董事刘永、独立董事匡海学、于逸生因公外出未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郝伟哲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经大会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聘任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审计机构。
同意432,633,415股,占参会股数1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黑龙江法鹰律师事务所高海鹰律师、郭英禄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600664 证券简称:哈药股份 编号:临2009-012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及每10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9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90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590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531元。
● 股权登记日:2009年7月24日
● 除息日:2009年7月27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8月3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8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9年6月10日召开的公司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会议决议于2009年6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进行了公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08年度
2、本次分配以公司2008年末总股本1,242,005,47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90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31元,共计派发股利732,783,229.07元。
3、发放范围
1)对于A股自然人股东,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10股5.31元;
2)对于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税前为每10股5.90元。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 号)的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按照税后金额发放,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10股5.31元。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及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2009年7月24日
2、除息日:2009年7月27日
3、红利发放日:2009年8月3日
四、利润分配对象
截止2009年7月2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公司股东。
五、利润分配方法
1、本公司控股股东哈药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本公司其他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其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托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即可在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
六、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咨询电话:0451-84604688
七、备查文件
1、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2008 年年度报告
特此公告。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