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案件达成和解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福建省莆田市泰盛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盛纸业”)之间的诉讼案件(诉讼案件详细情况参见刊登在2009年4月23日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全文》)。上述诉讼案件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原则的基础上,达成了和解协议。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1、 公司自愿补偿给泰盛纸业人民币640万元。补偿款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汇至泰盛纸业指定的银行帐户。
2、 泰盛纸业自愿放弃对太阳纸业有限公司、兖州天章纸业有限公司、兖州天颐纸业有限公司、兖州诚信纸业有限公司、兖州枫叶纸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3、如公司未按上述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双方仍按原生效判决执行。(原生效判决为:公司偿付给泰盛纸业违约金人民币12,043,390.71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698.00元由公司承担。)
本案一审诉讼费由泰盛纸业负担人民币72,698元,二审诉讼费由公司负担人民币72,698元。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针对本诉讼案件,公司以前年度计提预计负债人民币12,043,390.71元,上述和解协议执行后,公司将按照财务制度冲回多计提的人民币5,643,390.71元。
截止公告之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7)闽民再终字第32号。
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