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40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0.36元
● 股权登记日:2009年7月24日
● 除权(息)日:2009年7月27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7月31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9年6月29日召开的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09年6月3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http://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08年年度。
2、本次分配以2008 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83,685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现金红利4.00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60元,合计分配利润334,740,000.00元,未分配利润余额结转入下一年度作为公司发展用资金。
3、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QFII股东,所得税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后金额即每股0.36元发放现金红利;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机构投资者及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东,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40元。
4、分派对象
截止2009年7月24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9年7月24日
2、除权(息)日:2009年7月27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7月31日
四、分红实施办法
1、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其他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东的现金红利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行派发。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电话:0352-7010476
联系传真:0352-7011070
联系地址:山西省大同市矿区新平旺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六、备查文件
本公司2008年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