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四届十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四届十六次董事会会议于2009 年7 月17 日以电话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09 年7 月20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徐红女士主持,会议应参与表决的董事5人,实际表决的董事5人,其中独立董事2人,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版)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的议案,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北京高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贷款2.3亿元提供担保的议案》。
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 年7 月1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四届十五次董事会决议公告》,该公告第二项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高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自有物业作为抵押物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申请抵押贷款,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即起息日基准利率上浮5%,并自起息日起至本合同项下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每12 个月根据利率调整日当日的基准利率以及上述上浮比例调整一次。因7月16日发布公告当晚接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电话通知贷款利率有所下浮,此次调整对公司有利,故公司同意对贷款利率进行调整并通过以下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高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订《抵押合同》及《信贷借款合同》,以自有物业作为抵押物,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申请贷款,本笔贷款金额为人民币贰亿叁仟万元整(RMB230,000,000.00),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即起息日基准利率下浮5%,并自起息日起至本合同项下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每12 个月根据利率调整日当日的基准利率以及上述下浮比例调整一次。贷款期限为14年。为确保《抵押合同》及《信贷借款合同》的顺利履行,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拟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订《保证合同》,担保的具体情况详见担保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5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本项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2名独立董事刘秀焰女士、李力先生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北京高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贷款2.3亿元提供担保的议案》。并就此项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北京高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申请贷款是为了满足正常开发经营对资金的需要,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本笔抵押贷款事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为此笔贷款提供担保是安全且可行的。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 年7 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