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NBTM NEW MATERIALS GROUP Co., Ltd.
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09年7月3日向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09年7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7月20日上午9∶30在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芦德宝董事长主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股份96,684,8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6%。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发表了法律意见。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对本次会议议案审议后,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作出决议如下:
审议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决定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改如下:
1、《公司章程》第二条“……营业执照号:企股浙甬总字第001817号”变更为“……营业执照注册号:330200400039663”;
2、《公司章程》第五条:“公司住所为:宁波市江东南路147号 邮政编码为:315041”变更为“公司住所为:宁波市鄞州工业园区(姜山)景江路8号 邮政编码为:315191”。
表决结果:赞成96,684,874股,占出席会议并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并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并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修正案获股东大会通过后,尚须报政府有关权力机关批准方能修改《公司章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附:《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