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二00八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2元,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8元。对于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2元;对于个人股东,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08元。
2、 股权登记日:2009年7月24日
3、 除息日:2009年7月27日
4、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7月31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获2009年6月30日召开的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09年7月1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经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08 年度母公司净利润为6750.16 万元,提取以下二项基金:
1、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10% ,675.02 万元
2、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10%, 675.02 万元
提取二金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5400.12 万元。年初未分配利润5111.45 万元中已用于发放07 年现金红利1791.61 万元及职工住房补贴619.25 万元,余额2700.59 万元。2008 年末可供分配利润余额为8100.71 万元。
分配方案如下:以2008 年12 月31 日的总股本35832.17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1.20 元(含税),派现金额为 4299.86 万元,红利分配后,尚余未分配利润转入下一年度分配。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及现金红利发放日
股权登记日:2009年7月24日
除息日:2009年7月27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7月31日
四、派息对象
截止2009年7月2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派息方法
1、 对于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个人股东,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08元;对于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2元。
2、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发行人未明确持有人的除外)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红利发放日的前一个交易日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应得现金红利金额划付给其指定的证券公司,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在现金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
对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的现金红利暂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托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 发行人未明确持有人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除国家股以外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南京证券登记公司派发;国家股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4、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108 元;如QFII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六、咨询联系办法
联系地址:南京市中山南路3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5-84761696
联系传真:025-84761696
邮政编码:210005
七、备查文件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