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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E大腕冷对
    《基金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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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E大腕冷对《基金法》修订
    2009年07月2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叶勇
      ⊙本报记者 叶勇

      

      备受关注的《基金法》修改近期终于启动,但PE业界对此却热情不足。

      围绕《基金法》修改,目前存在“大改”与“小改”两种意见。所谓“小改”,即单纯完善证券投资基金法;所谓“大改”,即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也纳入进来。两者背后实际上体现了相关政府部门的意见分歧,因此,短时间内基金法修改难见分晓。

      我国现行的《基金法》自2004年起实施,主要用于规范和约束公募基金业的发展,针对私募股权基金的条款并没有涵盖其中,已难以满足现阶段和未来基金业的规范需求。今年上半年,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曾在公开场合称,应该把《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为《投资基金法》。她表示,证券投资基金是投资基金中的一种重要形式,但不是投资基金的全部,国内相关法律仅对公募的证券投资基金进行法律规范,对其他形式的投资基金却缺少集中的监管,因而,在法律方面进行完善是非常必要的。

      对于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这一意见,本报记者日前采访了诸多私募股权基金界大腕,他们对此均比较冷淡。赛富投资合伙人阎焱表示,没关注《基金法》修订,PE/VC领域政府干涉越少越好。

      IDG全球副总裁熊晓鸽甚至对记者表示,没关注过该法修订,也不知道此事。

      清科集团CEO倪正东则表示,没关注过该法,要等到条文出来以后才能进行判断。

      不过,北极光创投合伙人邓峰则提出了有益的建议,“我不在乎《基金法》改不改,但是,我认为,PE/VC领域在中国应该有监管。其实美国对该领域是否监管是有争议的,美国目前是没有什么监管的。但是,中国和美国环境不一样,靠彻底的市场经济和行业自律是不行的。”

      对于法律的制定,他建议,“有监管是对的,但是,法规如果不明确,不同法规之间不协调,会导致监管被很多人批评。另外,一定要在定监管的时候注意部门协商。立法之前一定要充分协商,不用定太多,但是要明确和可执行,哪怕不完全也没关系,可以再补。《基金法》这种基本大法修订更要慎重,不要急着很快出来。”

      “法律的目的应该是:真正在中国规规矩矩做风险投资的人应该得到保护,破坏市场环境的人得到惩罚。”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