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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额计算办法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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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公布
    2009年07月2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吴婷
      ⊙本报记者 吴婷

      

      记者21日从商务部了解到,商务部、央行等五部门制定的《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已于15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继日前公布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之后,该文件进一步明确了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

      《计算办法》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营业额要素包括利息净收入、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汇兑收益、 其他业务收入。证券公司的营业额要素包括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包括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承销与保荐业务和财务顾问业务等)、利息净收入、投资收益、汇兑收益、其他业务收入。期货公司的营业额要素包括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银行存款利息净收入。 基金管理公司的营业额要素包括管理费收入、手续费收入。

      日前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明确了经营者集中向商务主管部门申报的标准,包括: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或者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商务部相关人士称,《计算办法》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标准,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