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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绩考核为A级
    外资跨国公司境外放款审批权限将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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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资跨国公司境外放款审批权限将下放
    2009年07月2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但有为
      ⊙本报记者 但有为

      

      继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的限制放宽之后,外资跨国公司的境外放款也有望迎来“松绑”。

      权威人士日前透露,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在对2004年下发的104号文(《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作修订,修订内容之一即为将向境外拆放外汇资金下的审批权限由外汇局总局下放至地方外汇管理部门。

      “这主要是遵循属地监管的原则。如果修订顺利的话,文件有望在年内下发实施。”上述权威人士表示。

      为优化外汇资源配置,便利和支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外汇局2004年下发104号文,允许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之间、或境内成员公司与境外成员公司之间相互拆放外汇资金。文件的下发使得跨国公司大大降低了财务成本,资金使用效率也明显提高。

      今年6月9日,为重点支持有资金实力的企业“走出去”,进一步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以稳定外需,更好地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外汇局宣布在总结境外放款试点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出台《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境内企业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为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直接放款。

      上述权威人士表示,6月9日出台的境外放款新政实际上是针对有境外直接投资企业的境内企业,也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因为从境外直接投资情况来看,很多外商投资企业也在境外直接设立企业或投资一些项目。但对跨国公司来说,如果境外关联企业不是直接投资企业的话,其境外放款仍然按照104号文规定执行。

      与6月9日的境外放款新政相比,104号文对企业境外放款限制更为严格。例如,104号文规定中资跨国公司的境内成员公司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20%。而新规则明确境外放款额度不得超过放款人所有者权益的30%。

      事实上,自2004年10月104号文发布以来,外汇局就企业境外放款改革就一直在推进,企业境外放款门槛正在逐级降低。分析人士认为,这一改革除了能够解决企业境外公司的实际资金困难外,还有助于促进资金双向流动和国际收支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