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0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09年7月22日在上海市虹桥路1446号古北湾大酒店多功能会议厅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本公司股东或股东代表62人,代表本公司股份总数682,135,202股,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额的65.4708%,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和监事会部分董事和监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赵柏礼先生主持。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谢海燕律师、俞磊律师出席大会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经到会股东及股东代表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提案》。
本次会议选举潘飞先生为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
到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对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的结果为:
参加表决的总股数为:682,135,202股,其中:同意682,083,607股,占99.9924%;反对:11,148股,占0.0016%;弃权:40,447股,占0.0060%。
上述提案的相关内容已于2009年7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披露,并于2009年7月10日全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公司网站上披露。
本次会议由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谢海燕律师、俞磊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监事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597 证券简称:光明乳业 编号:临2009-012号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09年7月22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十一人,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董事十一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有关召开董事会会议法定人数的规定。经审议,本次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增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董事会一致同意增补潘飞独立董事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特此公告。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