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北京万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27日召开200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采取现场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写字楼D座4层第一会议室,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副董事长楼为华先生主持会议。
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563,166,3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5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召集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参加表决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对列入会议议程议案进行逐项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选举彭雪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563,166,3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二、关于彭雪峰先生独董年度津贴人民币10万元(税后)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563,166,3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关于审议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563,166,3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四、为子公司天津富铭置业有限公司提供3亿元银行贷款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563,166,3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北京万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小永先生对本次会议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认为:万通地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京万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