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5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45元;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
扣税前每10股现金红利0.50元;扣税后每10股现金红利0.45元。
★ 股权登记日:2009年7月31日
★ 除 息 日:2009年8月3日
★ 现金红利到账日:2009年8月7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和日期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9年6月11日召开的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09年6月12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
二、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利润分配方案:以2008年12月31日总股本546,378,19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0.50元现金红利(含税)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后,剩余未分配利润280,101,345.49元转入下一年度。
2、发放年度:2008年度。
3、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中的个人股东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现金红利,根据国家税法有关规定,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10股0.45元;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中的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股东,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10股0.50元,即每股0.05元。
三、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9年7月31日
2、除息日:2009年8月3日
3、现金红利到账日:2009年8月7日
四、利润分配对象
截止2009年7月3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哈尔滨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股息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45元。如果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执行。如存在QFII 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该等股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六、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部
咨询电话:0451-82332888
传 真:0451-82332228
联系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172号
邮 编:150090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和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