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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险欲“变脸” 财险承保利润或“雪上加霜”
    2009年07月2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黄蕾
      ⊙本报记者 黄蕾

      

      离新保险法实施仅剩两个多月,涉及相关保险产品的修订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推进中。

      多位财险业人士昨晚向上海证券报透露称,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于上周末向财险公司下发《财产险产品修订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其中涉及车险条款的修订为保费的下调打开空间。车主无疑将因此而受益,不过这对主营车险的财险公司来说,意味着承保利润可能会“雪上加霜”。

      业内人士预计,这一新规对占据国内车险市场半壁江山的保险上市公司的实际影响将大于同业。

      定价标准大变

      一家财险公司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在保险行业协会下发征求意见稿之前,已经多次召集财险公司商议修订条款事宜。“协会起草了车险条款修订指导意见及条款,与现有条款相比,最大的变化发生在车主最常投保的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以下简称‘车损险’)上。”

      变化之处在于,车损险保险金额的确定标准发生转变。以往基本都是按新车购置价(含车辆购置税)来确定,而新条款中明确更改为按车辆实际价值确定或按实际价值协商确定。“实际价值”是指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沪上车险业人士在解读这一变化时说,国内目前使用的车险条款主要有A、B、C三款,虽然涉及车损险金额的确定方式有三种(新车购置价、实际价值或按实际价值协商),但财险公司普遍实施的都是“新车购置价”方式,无论新车还是旧车。而新条款的修订意味着,车主在首年投保之后,今后所缴的保费将根据车辆的折旧价格而确定,保费将会有明显的下调空间。

      根据草拟的车损险新条款来看,“折旧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被保险机动车的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9座以下客车月折旧率为0.6%,10座以上客车月折旧率为0.9%,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

      一旦实施新条款,保户受益有多大?上述人士算了一笔账,如果按每辆车平均4至5年的车龄来算,每年折旧率应为7.2%,那累计保费大致能降低30%左右。

      

      承保利润或受影响

      相对保户受益来说,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可能会因为新规的实施而受到一定影响,尤其是占据国内车险市场大半江山的几家上市保险公司。

      记者从业内了解到,目前,在一张车险保单中,车损险的保费占了大头,大致在50%至60%左右。若按每辆车平均4至5年的车龄、每年折旧率7.2%来计算,财险公司在一张车险保单上所收取的累计保费将减少20%左右。

      “车险生意本来就不大好做,这样一来,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率就更低了。”沪上一家财险公司车险部人士说,目前车险在财险公司业务中的比重普遍在50%至90%之间,平安财险、太保财险的车险保费占比大致70%左右。由于高企的赔付成本,导致大部分财险公司的车险业务仍未扭亏。

      据本报了解,在目前较多争议的情况下,保险行业协会下周还会召集财险公司进行商讨,其中包括具体的折旧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