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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15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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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司大股东减持公司解除
    限售存量股份的公告
    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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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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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上半年业绩预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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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2009年07月2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185     股票简称:*ST海星     编号:临2009-083

      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期,公司获知了涉及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海星房地产”)的相关法律文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就相关的具体情况作如下披露:

      一、仲裁的基本情况

      1、仲裁各方基本情况:

      申请人:张平,女,汉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文汇西路7号内1号楼305号

      被申请人:海星房地产

      2、案由:

      申请人称:2005年6月1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编号:海星城市广场(05)-325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房款的义务。合同第八条约定被申请人应当在2005年12月31日前交房;但实际交房日期为2006年7月26日,逾期交房达208天。另外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条款中规定,出卖人(即被申请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为申请人申办产权,交房至今已经将近三年,但被申请人还没有履行申办产权的义务。为此,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协商解决,但被申请人一拖再拖,至今该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被申请人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在与申请人张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相应义务,构成违约,应当依法、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逾期交房、未按约申办产权登记的违约责任。

      3、申请人仲裁请求事项:

      ①裁令被申请人立即为申请人申办产权登记;

      ②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20498.97元;

      ③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按约申办产权登记违约金21172.88元;

      ④裁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律师代理费。

      4、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尚在裁决期间。

      二、广东康菱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海星房地产还款合同纠纷

      该还款合同纠纷案详见2009年5月27日公司披露的《诉讼事项公告》。

      (一)2009年5月18日,西安仲裁委员会下达了西仲裁字(2009)第764号《裁决书》内容如下:

      申请人:广东康菱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还款合同纠纷

      裁决如下:

      ①被申请人收到本裁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人剩余货款207300元整。

      ②被申请人收到本裁决之次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违约金9639.45元。

      ③驳回申请人其余仲裁请求。

      ④本案仲裁费12006元,由申请人承担4000元被申请人承担8006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9日向海星房地产下达了(2009)西执仲字第640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广东康菱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海星房地产货款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09)第76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海星房地产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康菱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责令海星房地产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件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①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所欠货款207300元及利息以及违约金9639.45元;

      ②缴纳案件仲裁费8006元、案件执行费3270元。

      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

      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与海星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与海星房地产借款、抵押事项已在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现补充披露内容如下:

      (一)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于2009年3月5日作出的(2009)陕证经字第000407号《公证书》内容如下:

      贷款方(抵押权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供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

      借款方(抵押方):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方(抵押权方)、借款方(抵押方)于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向本公证处申请办理前面的《还款协议》和《房地产抵押合同》公证并申请赋予上述协议、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经查,借款方(抵押方)于二〇〇四年六月三十日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壹亿元整,期限三十六个月。截至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借款方(抵押方)仍欠贷款方(抵押权方)贷款本金人民币叁仟肆佰玖拾肆万伍仟伍佰元,利息约玖佰伍拾壹万肆仟元。经双方协商一致,于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订立了《还款协议》,为确保该协议的履行,借款方(抵押方)自愿提供抵押担保,双方于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订立了《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他项权证号码为西安市房高新区他字第107510601-25-1-13001-092127号。双方对协议、合同条款已详尽了解,无任何异议。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还款协议》和《房地产抵押合同》。双方在订立协议、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本公证员对上述协议、合同内容依法进行了审查,并告之有关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法规,法律责任。

      双方在协议、合同中特别约定,上述协议、合同经公证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当借款方及担保方逾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方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贷款方(抵押权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的负责人董永涛与借款方(抵押方)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荣海分别于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在西安市,签订了前面的《还款协议》及《房地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协议、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印章均属实;协议、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上述合同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如借款方逾期不偿还借款,贷款方可在逾期之日起两年内持本公证书及本公证处签发的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于2009年6月9日作出的(2009)陕证执字34号《执行证书》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贷款方、抵押权方)

      被申请执行人: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方、抵押方)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于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向本处申请对被申请执行人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不完全履行债务出具执行证书。

      经查,贷款方(抵押权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与借款方(抵押方)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二〇〇四年六月三十日,在西安市,签订了《房地产业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上述合同已办理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05)西雁证经字第3788号】。上述双方于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在西安市,签订了《还款协议》,于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在西安市,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上述合同已办理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09)陕证经字第000407号】。各方当事人同意:本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债权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抵押方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现债务人未按约归还贷款,债权人于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向其送达《中国工商银行催收逾期贷款本息通知书》【以办理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09)西雁证民字第431号】,债务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叁仟贰佰壹拾肆万伍仟伍佰元、利息壹仟壹佰柒拾叁万元整。

      现应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及申请执行人于被申请执行人所作的约定,特出具此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可持本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申请执行人为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叁仟贰佰壹拾肆万伍仟伍佰元、利息壹仟壹佰柒拾叁万元整(截止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至债务结清前所产生的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三)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6日向海星房地产下达了(2009)西执证字第36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与海星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作出的(2009)陕证经字第000407号公证书以及(2009)陕证执字34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海星房地产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现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①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214.55万元和截止2009年5月31日利息1173万元以及利息;

      ②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111276元。

      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

      (四)近日,公司在办公场地发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3日发布的一则《公告》,内容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与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作出的(2009)陕证经字第000407号公证书以及(2009)陕证执字34号执行证书,依法查封了本案抵押物海星城市广场住宅楼房屋37套,房产证号为:13001、12808、12804、12803、12802、12801、12708、12608、12502、12408、12407、12302、12208、12001、11905、11906、11907、11908、11808、11807、11806、11805、11804、11803、11802、11801、11707、11708、11608、11607、11606、11605、11604、11603、11602、11601号。涉及上述37套房产的各厉害关系人,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两套)向本院主张权利,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本院将依法处置抵押房产清偿本案债务。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事项外,公司尚未发现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止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各项经营业务仍在正常进行,本公司尚无法准确判断上述案件对公司2009年度利润的影响以及对公司控股子公司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

      六、董事会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将认真应对上述诉讼事项,加强内控管理,并敦促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研究相应的解决方案,以妥善解决上述事项并及时公告。

      特此公告。

      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185     股票简称:*ST海星     编号:临2009-084

      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与深圳市方正东讯科技有限公司、魏东生、本公司借款、担保纠纷案,2007年2月2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终审判决。(该事项详见2009年6月17日本公司披露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问询函》相关问题回复的公告》中“海星科技已知的全部诉讼仲裁情况”)。

      7月27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 于2009年7月22日下发的(2009)深中法恢执字第942号《恢复执行通知书》,称:申请人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路支行与被申请人(本公司与深圳市方正东讯科技有限公司)你二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前次执行中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中止执行本案。现由于发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特通知你二公司恢复本案强制执行,你二公司必须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公司目前尚不知晓深圳中院依法强制执行的公司财产情况,管理层将尽快了解情况,积极解决上述纠纷,防止上市公司资产的损失。

      二、本公司所属西高科技国用(2001)字第3764 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为15445.847平方米,位置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2号以南,地号GXII—(1)—13)、西安市房权证高新区字第1050104013-24-3号项下房屋建筑面积5132.73平方米、西安市房权证高新区字第1050104013-24-2号项下房屋建筑面积3516.5平方米、西安市房权证高新区字第1050104013-24-1号项下房屋建筑面积12197.09平方米被查封、扣押、冻结。该事项详见2009年6月17日本公司披露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问询函》相关问题回复的公告》中“因债务诉讼原因已被法院查封和冻结的资产情况”和2009年7月23日本公司披露的《诉讼事项补充公告》。

      经我公司向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证,除上述查封、扣押、冻结情况,尚有其他的查封情况未曾公告。

      1、2006年10月30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申请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2006年10月30日至2008年10月29日,2008年1月31日解封;

      2、2008年10月20日广州广永经贸有限公司申请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2008年10月20日至2010年10月20日,2009年3月9日解封。

      特此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