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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7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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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版:财经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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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版:财经要闻
    证监会处罚委与沪深交易所建立协调沟通机制
    未来三年我国将再设
    1300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投资者教育手法出新
    上交所发布指引
    规范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
    税务总局:严防跨国企业
    将境外经营亏损转至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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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来三年我国将再设1300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2009年07月3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苗燕
      ⊙本报记者 苗燕

      

      记者29日从银监会了解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未来三年内将获得进一步的政策支持。银监会编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已获国务院原则同意,未来三年,全国将再设立1300家左右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中村镇银行1027家,贷款公司106家,农村资金互助社161家。

      据介绍,截至2009年6月末,全国已有118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从机构类型看,村镇银行100家,贷款公司7家,农村资金互助社11家;从地域分布看,中西部地区84家,东部地区34家;从经营情况看,已开业机构实收资本47.33亿元,存款余额131亿元,贷款余额98亿元,累计发放农户贷款55亿元,累计发放中小企业贷款82亿元。多数机构已实现盈利,其中2009年累计盈利4074万元。

      考虑到实际情况,银监会决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发起人实施准入挂钩措施。主发起人在规划内的全国百强县或大中城市市辖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原则上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实行1:1挂钩,或与中西部地区实行1:2挂钩,主发起人在这些地区没有分支机构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在东部地区规划地点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原则上与国定贫困县实行2:1挂钩,或与中西部地区实行1:1挂钩,主发起人在这些地区没有分支机构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此外,银监会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发起人成立专司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管理的事业部。在机构类型上,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允许改制为村镇银行。

      为确保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银监会出台了多项制度,督促和引导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坚持风险为本的审慎经营原则。要强化资本约束,建立资本的动态补充机制,确保任何时点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要加强风险管理,建立与机构特点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和组织机构,加强对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预测和管控。实行审慎、规范的风险资产分类制度,全面准确反映资产形态,提足拨备并始终将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保持在100%以上。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有关部门将进一步研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税收优惠、2010-2012年监管费免征、农村资金互助社工商注册登记等问题,争取及早出台相关扶持政策,以促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