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展公告
重要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与香港世纪协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协润公司”)就转让公司所持北京耀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辉公司”)62%股权事宜已分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具体内容详见2008年4月26日、2009年5月8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临2008-023、临2009-018号公告。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约定,世纪协润公司已于2009年7月31日前支付港币52,154.63万元,待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审批通过后,公司将及时办理入账和结汇手续。
上述股权转让支付完成后,耀辉公司股权转让事项后续工作包括:
1、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约定,公司对耀辉公司的全部股东借款本息由耀辉公司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向公司偿还。如果届时不能全部支付,剩余股东借款本息的偿还时间可以延长三个月支付。如果世纪协润公司不能在2010年3月31日之前安排耀辉公司向公司偿还全部股东借款本息,则公司有权解除股权转让合同。
2、世纪协润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之后7日内,将向公司提供由公司认可的机构开具的符合约定的支付期限要求的支付保函。该保函担保的金额为《股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约定的除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之外的其他全部应付款项。保函的有效期应超过补充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世纪协润公司提供支付保函之日,公司将协助将耀辉公司62%的股权变更登记至世纪协润公司名下。
后续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