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528号”文核准,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6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9.80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10,8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59,278,300.00元。浙江天健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2009 年7月2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浙天会验[2009]91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的规定,并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公司连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以下简称“工行桂林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以下简称“交行桂林分行”)、桂林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林商行”)(以下统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于2009年7月31日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 公司已分别在上述三家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截至2009年7月24日,工行桂林分行专户余额为人民币陆亿零玖佰贰拾柒万捌仟叁佰元整;交行桂林分行专户余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桂林商行专户余额为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招商证券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公司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坚、程洪波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招商证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5%(以较低者为准)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特此公告。
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九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