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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08月0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接A3版)

    2、申购价格为11.70元/股。

    3、公司原A股股东通过申购代码进行申购的数量最低为1股,最高不得超过其可优先认购的股数(计算结果取整数部分精确到1股),若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其超出部分与其他网上申购的部分一起参加比例配售。参与本次申购的每个投资者的网上(含优先认购权部分)申购上限为15,000万股。

    4、每个股票账户只能申购一次,一经申报不能撤单,同一账户的多次申购除首次申购外,其余申购视作无效申购。

    5、若公司原A股股东持有的新兴铸管A股股票托管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只能在其中一家营业部报价申购,优先认购权按其拥有的全部新兴铸管股票合并计算。

    6、公司原A股股东各自具体的申购数量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认购程序

    (1)投资者应根据自己的认购量于认购前存入足额的认购资金。

    (2)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填写好认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确认资金存款额必须大于或等于认购所需的款项),到认购者开户的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手续。柜台经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无误后即可接受委托。

        (3)投资者通过电话委托或其他自动委托方式委托的,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四、网下申购程序

    (一)资格的认定

    本次网下发行对象为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是指,证券投资基金和法律法规允许参与股票申购的境内法人,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除行使优先认购权部分的申购以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同时选择网上、网下两种申购方式参与本次发行。参加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若同时为原A股股东,其行使优先认购权部分的申购必须以网上申购的方式进行。

    (二)申购方式

    参与网下认购的机构投资者的最低认购股数为50万股。超过50万股的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投资者的申购数量(不含优先认购权部分)上限为15,000万股。

    投资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投资者申购及持有数量的限制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申购及持有数量的限制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的配售结果确定后,投资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手续

    凡申购本次增发股票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持有深交所的股票账户。尚未开户登记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2009年8月7日(T日)前(含该日)办妥开户手续。

    2、申购

    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通过向保荐人(主承销商)传真申购表进行申购,以其他方式传送、送达一概无效,传真号码为:010-5832 8580。

    投资者须于2009年8月7日(T日)15:00前将以下文件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

    ①《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申购表》(见附件)

    ②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③深交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④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申购表中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

    ⑥支付申购定金的划款凭证复印件

    投资者填写的《申购表》连同划款凭证一旦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即被视为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的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撤回。

    3、缴纳定金

    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必须缴纳申购款的20%作为申购定金。

    申购款=申购股数×本次发行价格

    申购定金=申购款×20%

    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必须在网下申购日2009年8月7日(T日)15:00时前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账户划出申购定金,并于当日15:00时前向保荐人(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复印件。投资者须确保申购定金于2009年8月7日(T日)17:00时前汇至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账户。未按上述规定及时缴纳定金或缴纳的定金不足均为无效申购。

    申购资金请划至如下收款银行账户:

    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金融街支行

    账户名称: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91060153400000106

    行内行号:9106

    人行大额支付系统号:310100000028

    联系电话:010-8809 1841, 010-8809 1847

    投资者在办理付款时,请务必在汇款用途中注明投资者的全称。保荐人(主承销商)提醒:汇款用途中的投资者全称是主承销商认定申购定金归属的重要依据,请务必完整、正确地填写。

    申购款项必须在2009年8月7日(T日)17:00之前汇至上述银行账户。未按上述规定及时缴付申购款项的申购为无效申购。敬请投资者注意资金划转的在途时间。

    4、申购款的补缴或多余定金的退还

    ①2009年8月12日(T+3日),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最终确定的发行数量、网上及网下申购情况、公司原A股股东优先认购数量、网上网下配售比例、获得配售的网下投资者名单及其获配售数量、应退还的多余申购定金等。上述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送达获配售及缴款(若定金不足以缴付申购款)的通知,获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应及时补缴申购款。

    ②投资者缴纳的申购定金将被直接抵作申购款。若定金不足以缴付申购款,则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须在2009年8月12日(T+3)17:00以前(指资金到账时间),将其应补缴的申购款划至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同上述缴付申购定金账户),同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若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未能在2009年8月12日(T+3)17:00之前补足申购款,其配售资格将被取消,其所缴纳的定金将不予退还,归保荐人(主承销商)所有,其所放弃部分的股票将由承销团包销。

    若定金大于申购款,多余定金将统一在2009年8月12日(T+3)退款。

    ③所有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由保荐人(主承销商)按《关于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6]78号)的规定处理。

    ④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将于2009年8月10日(T+1日)对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定金,2009年8月13日(T+4日)对机构投资者补缴申购款(若有)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⑤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网下发行配售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

    五、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不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

    六、网上路演安排

    为使投资者更详细地了解本次发行和发行人的有关情况,2009年8月6日(T-1日)14:00时-16:00时发行人拟就本次发行在中证网(www.cs.com.cn)上进行网上路演,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七、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1、 发行人: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同波

    地址:武安市上洛阳村北

    电话:(0310) 579 2011

    传真:(0310) 579 6999

    联系人:曾耀赣、赵月祥

    2、 保荐人(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弘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电话:(010) 5832 8709

    传真:(010) 5832 8964

    联系人:陈剑芬、宋玉林

    本表一经完整填写、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章及加盖单位公章并传真至申购传真号码后,即构成申购人发出的要约,具有法律效力。

    申购传真:(010)5832 8580咨询电话:(010)5832 8570

    单位全称/个人姓名 
    营业执照注册号

    (基金请填成立批文号,个人请填写身份证号)

     
    股票账户名称(深圳) 
    股票账户号码(深圳) 
    托管席位号 
    经办人 经办人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手机 
    电子邮件 传真 
    通讯地址 邮编 
    退款银行信息(户名须为投资者自有资金账户户名,退款银行信息(包括开户行、账号及户名)与申购资金汇款账户一致)
    汇入行全称 

    附件: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申购表(网下申购)

    发行人: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9年8月5日

    资金账号 
    收款人全称 
    人行大额支付系统号 
    联行行号 
    汇入行地点省             市             县
    申购股数大写:万股小写:万股
    申购金额(申购数量X发行价格)大写:小写:
    申购定金(申购金额X20%)大写:小写: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及注意事项:

    1、申购股数为50万股或以上的机构投资者,填写此表

    2、申购表可从www.ubssecurities.com网站下载。为清晰起见,建议投资者另行打印此表。

    3、退款银行信息中的户名须为投资者自有资金账户户名,退款银行信息(包括开户行、账号及户名)应与申购资金汇款账户一致。

    4、申购股数限制:

    (1)一般机构投资者:每张申购表的申购股数不得低于50万股,超过50万股的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投资者的申购数量(不含优先认购权部分)上限为15,000万股。

    (2)在本次申购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有关规定确定其申购数量,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须按其申购款的20%缴纳申购定金,定金不足视为无效申购。投资者须于2009年8月7日(T日)15:00时前划出申购定金,同时将划款凭证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并确保申购定金于当日(T日)17:00时前到达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违反上述规定的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6、投资者填写此表时不得涂改。未按照要求填写、填写不清、填写不完整、资料不实或未按时提交的申购报价表将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如因投资者填写缺漏或填写错误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申购无效或产生其他后果,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7、凡参加申购的机构投资者,请将此表填妥后于2009年8月7日(T日)15:00时前连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深交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申购表中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以及支付定金或申购资金的划款凭证复印件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为保证上述文件的完整性,请在每一页传真上写明“公司名称”、“页码、总页数”和“经办人、联系电话”等。

    8、保荐人(主承销商)特别提醒投资者:2009年8月7日(T日)15:00之后的申购恕不接受,请注意发送传真时间;以其他方式传送、送达的一律无效;申购表一经传真至上述传真号码即视为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的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

    9、投资者应尽早安排汇缴申购款项,以保证申购款项能在:2009年8月7日(T日)17:00前汇到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申购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到账不足的申购为无效申购。

    10、本次发行的咨询电话为(010)5832 8570,传真为(010)5832 8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