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浩俊
国有股划转社保基金即将开始划转程序。这意味着,全国社保将成为A股市场最大的机构投资者。划转本身不会有什么问题,即使有少数国有股东提出异议,也只是数据、口径上的差异,不会影响大局。倒是国有股划转社保以后,有些难题是不能不及早考虑的。
众所周知,国有股转持,是为了解决社保基金严重缺口的问题。按理想目标,国有股转持当然可以缓解社保基金缺口之急,但是,实际情况恐怕并不这么简单。因为,按照测算,未来社保基金需求在10万亿元左右,目前实际拥有量只有3万亿元。而且,从股票到现金还要有一个过程,并且是一个十分复杂而敏感的过程。随着转持份额的进一步加大,其复杂性、敏感性将更强。
也许,分红是股票“变”现的最理想方式,但是,分红所能获得的收益与社保基金的巨大缺口相比,无疑是杯水车薪。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逐步显现,社保基金将面临大规模支付问题,股票变现就是必然的结果了。在这样的情况下,难题也就出现了:首先,股票如何抛售?从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当然应该在股价最高时抛售。但是,一方面,股票的价格不是随人的意志而转移的,最高价抛售只是一种愿望和想法;另一方面,社保基金需求量大的时候,未必就是沪深股市兴旺的时候,所以抛售未必能够取得最大的效益。
其次,大规模抛售股票,会不会引起股市震荡?如果不抛售股票,又如何满足社保基金支付需求?这是一对矛盾,也是一个难题。
第三,在转持达到相当比例的情况下,抛售会不会给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社会形象带来影响?这也是必须充分考虑的问题。
此外,社保机构持有上市公司股权后,如何“摆”正自己的位置,也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难题。
虽然《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持有机构不干预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但这一要求却与《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明显冲突。因为,既然是企业股东,且是大股东,就必须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这不仅是自身利益的需要,也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法律与行政规章之间,规章应当服从法律。那么,持有机构作为大股东,如何在《实施办法》与国家法律之间找到平衡点呢?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原打算将优质资产装入上市公司的地方,由于国有股被划转,影响了地方利益,地方政府正在与企业商量对策。可以预料,以民营化的方式避免地方利益被中央划走的行为又将发生。一些原本可以装入到上市公司的优质资产,很有可能通过组建民营化公司来运作。
以国有股转持的方式,扩大社保基金来源渠道是必要的,也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方针的体现。但是,社保基金要走入平稳、健康之路,还是要靠自身发挥造血功能,如加大征收力度、调整征收结构、扩大征收范围等,而不能依靠输血;对转持以后可能出现的一些难题,要早作考虑,早谋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