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重要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本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营口市分行于2009年5月31日签订了总金额为91,700万元的借款合同,用于支付2008年定向增发收购码头的剩余款项,借款年利率为五年期以上的基准利率,期限自2009年5月31日至2017年5月30日。
该笔借款由控股股东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担保。
2、本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于2009年5月31日签订了总金额为50,000万元的借款合同,用于支付收购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的款项,借款年利率为基准利率下浮10%,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借款金额25,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9年5月31日至2012年5月22日;
(2)借款金额25,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9年5月31日至2012年5月30日。
该笔借款为信用借款。
3、本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于2009年6月18日签订了总金额为15,270万元的借款合同,用于支付2008年定向增发收购码头的剩余款项,借款年利率为基准利率下浮10%,期限自2009年6月18日至2019年9月16日。
该笔借款由控股股东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担保。
4、本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09年6月26日签订了总金额为71,700万元的借款合同,用于支付2008年定向增发收购码头的剩余款项,借款年利率为基准利率。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借款金额30,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9年6月26日至2011年10月30日;
(2)借款金额20,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9年6月26日至2012年11月25日;
(3)借款金额21,7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9年6月26日至2013年1月7日。
该笔借款由控股股东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担保。
5、本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09年5月31日签订了总金额为61,200万元的借款合同,用于支付2008年定向增发收购码头的剩余款项,借款年利率为五年期以上的基准利率下浮10%,期限自2009年5月31日至2019年5月25日。
该笔借款由控股股东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担保。
2008年,公司通过向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务集团”)发行股份与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收购了港务集团7个码头的所有权及其附属的房产、机器设备等。此次收购资产的交易价格为5,701,044,272.29元,其中向港务集团发行股份20,000万股,支付291,000 万元;剩余2,791,044,272.29 元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于2008年6 月2 日支付了首期购买资产价款30,000万元,其余款项将资产交割日(2008年5 月31 日)一年之后一次性付清。目前,公司已经一次性将剩余款项支付给港务集团,其中2,398,700,000元为银行贷款,其余92,344,272.29元为公司流动资金。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九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