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采取的措施
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自2009年5月4日起实行退市风险警示(*ST)。
(一)、公司2007年和2008年连续两年经审计净利润为负。
(二)、2008年度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情形严重。
(三)、2008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公司对外担保余额16,035万元(不含对合并报表的子公司提供担保)超过1亿元且占净资产值的100%以上。
为消除上述不利因素,董事会要求公司在违规担保、诉讼、生产经营等方面采取一定的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违规担保方面
2009年7月10日,公司再次书面问询关联法人江苏琼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琼花集团”)、扬州海克赛尔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克赛尔”)、扬州诺亚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亚化学”)、扬州琼花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型材料”)、义乌市路福来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福来”)、扬州三维光学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光学”)、扬州市盈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扬州琼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扬州金丰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丰公司”),实际控制人于在青,琼花集团财务总监和财务部经理,琼花集团总经理和董事、监事,诺亚化学董事长和财务负责人,新型材料财务负责人,三维光学董事长和财务负责人,海克赛尔副总经理和财务部经理,金丰公司财务负责人,路福来董事长,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要求其组织相关人员对本公司及子公司除已发现之外的违规担保或反担保情况进一步核实。当日,上述问询方全部回复,均表示除问询函违规担保统计表列示的情况外(发生额18,342.5万元),不存在对其提供担保或反担保情况,均不知悉是否仍存在违规担保或反担保情况。均保证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完全明白做出虚假陈述可能导致的后果,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截至2009年8月6日,公司未发现新增违规担保情况。四个关联方(琼花集团、海克赛尔、诺亚化学、实际控制人于在青)未清偿由公司直接或间接违规对其提供担保的债务,公司违规担保及可能承担的责任未能解除。
二、重大诉讼方面
截至2009年8月6日,公司未有新增重大诉讼事项,已披露的重大诉讼近期无新的进展。该节其他内容详见2009年6月5日、2009年7月7日披露的《公司关于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的公告》(临2009-038、临2009-041)。
三、生产经营方面
(一)、流动资金情况
至今,公司未能取得金融机构新增资金,大量应付票据到期兑付及部分资金被冻结,可使用的货币资金严重不足,无法采购满足实际需求的原辅材料。虽公司加大应收账款催收力度,加快存货的周转,但公司应付款项明显下降,2009年1-6月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较去年同期大幅下降,但比2009年1-3月有所上升。目前,公司仅能确保现金流不出现再次明显下降,勉强维持现有规模的生产需求。
(二)、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通过充分调动各子公司、分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有意向的订单未出现明显萎缩,但部分订单因原辅材料供应不足而放弃,公司将面临客户流失的风险。公司月销售收入仅保持在1,500-2,000万元,占去年同期月份的50%-60%左右。由于产销量大幅下降,产品单位成本上升,综合毛利率下降,公司主营业务继续处于亏损状态。
(三)、费用控制方面
通过精简人员,加强对各子公司、分公司费用的控制,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有所下降,但期间费用的下降未能明显改善经营业绩。
公司2009年上半年度业绩情况详见2009年7月31日披露的《2009年半年度业绩快报》(临2009-043)。
综上,近期公司在解除违规担保和改善生产经营状况方面未取得实质性进展,公司经营环境未出现根本性改观。仅依靠公司自身能力,完全消除上述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及其影响的可能性较低。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八月七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ST琼花 公告编号:临2009-045
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权
被司法冻结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9年7月16日,根据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扬州中院”)2009年7月6日(2009)扬执字第101、102号民事裁定书,公司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权被司法冻结的公告》(临2009-042)内容仅为(2009)扬仲裁字第169号裁决书中的案件情况。
2009年8月5日,公司收悉扬州中院2009年7月20日(2009)扬执字第101-1、102-1号民事裁定书,根据该民事裁定书,公司需对上述公告内容进行补充,补充(2009)扬仲裁字第168号裁决书中的案件情况,但此次内容补充不影响琼花集团持有公司全部7,398.64万股股权被司法冻结的结果。现将补充的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2008年7月4日起,刘祥如陆续借给扬州海克赛尔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克赛尔”)636万元。2008年11月13日,海克赛尔、琼花集团向刘祥如出具借据两份,其中一份借据载明:今借到刘祥如人民币三百万元整,于2008年11月19日归还,逾期不还,罚款2万/天;另一份借据载明:今借到刘祥如人民币四百万元整,于2008年12月3日归还,逾期不还,罚款2万/天。海克赛尔作为借款人、琼花集团作为担保人均在两份借据上盖章。两份借据合计700万元中有64万元由利息转化而来,实际借款本金为636万元。
2009年1月10日,由于海克赛尔未能按约偿还借款,琼花集团也未承担保证责任,刘祥如向扬州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09年1月13日,扬州市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并于2009年2月11日裁决如下:
1、海克赛尔于本裁决送达后十日内偿还刘祥如借款本金6,36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040,000元(计算至2009年2月11日),合计9,400,000元。
2、琼花集团对海克赛尔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实收仲裁费用29,826元,由海克赛尔负担(上述款项刘祥如已预交,海克赛尔在履行本裁决书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刘祥如)。
特此公告。
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