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兵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重要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规范中兵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公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华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珠市口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门支行及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分别在上述四家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等专户仅用于公司智能机器人技术产品技术改造项目、场景观测平台产品批生产建设项目、远程控制技术产品技术改造项目、光电探测转塔产品技术改造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及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公司授权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田磊、徐守伦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专户银行按月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中兵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