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9年8月6日在北京华夏银行大厦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5人,实到董事10人,孙伟伟董事委托方建一副董事长行使表决权,丁世龙董事委托李汝革副董事长行使表决权,Colin Grassie(高杰麟)董事委托Till Staffeldt(史德廷)董事行使表决权,牧新明独立董事委托戚聿东独立董事行使表决权,卢建平独立董事委托盛杰民独立董事行使表决权。有效表决票15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7名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吴建董事长主持,出席会议的董事逐项审议并举手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
赞成: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半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赞成: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华夏银行2009年上半年市场风险管理报告
赞成: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关于2009年二级分行设立计划的议案
2009年启动12家二级分行的设立工作,同时启动烟台、聊城两家异地支行升格为二级分行的有关工作。授权高级管理层参照支行设立程序审查并决定分行下设二级分行相关事宜。
赞成: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关于筹备设立香港代表处的议案
2009年启动香港代表处筹备工作,授权董事长签署筹备期的各项申请文件材料。
赞成: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8月8日
证券代码:600015 股票简称:华夏银行 编号: 2009—20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9年8月6日在北京华夏银行大厦召开。会议应到监事11人,实到监事 9人。张萌、刘国林两位监事因公务未能出席会议,张萌监事委托成燕红监事会主席行使表决权,刘国林监事委托郭建荣监事行使表决权。到会监事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成燕红主持,出席会议的监事逐项审议并举手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的有关要求,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进行了严格的审核,与会全体监事一致认为:
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信息能从各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09年半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公司监事会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2009年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华夏银行济南分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检查报告
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层向监事会信息报告工作制度》的议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9年8月8日